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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0日 政策文号:苏府〔2015〕14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生态,改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市政府决定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地方责任。各市、区要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改善民生、提高城市品质、保障城市安全的紧迫任务,科学编制建设规划,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重大项目实施,在重要地段和片区落实海绵设施建设,并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评体系。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发改、财政、住建、规划、水利(水务)、国土、环保等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市发改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十三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指导各市、区编制专项规划;市水利局(水务局)综合协调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并就海绵城市建设进度及重要问题与上级沟通协调;市住建局负责贯彻落实相关规范标准,监督项目参建各方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出台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政策,快速高效推进各项工作。
三、建立联动机制。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强化协调联动,加强市直各部门横向和市、区两级纵向联动,在不改变部门职责权限和管理程序的前提下,形成各司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海绵城市建设新格局。
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到人,凝聚各方力量,紧密协调配合,又好又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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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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