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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与监管协调联动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与监管协调联动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与监管协调联动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监管协调联动机制,理顺市行政审批局与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许可行为的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审批局依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7〕292号)精神,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和市级部门划入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服务、管理职能。向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通报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推进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市行政审批局与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下级行政机关进行业务对接时,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章会商
第四条建立工作会商制度,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参与相关重要事项的会商,加强与市行政审批局的业务对接,促进其合法、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行为。
第五条会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市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许可中涉及的合法性、规范性问题,尤其是承接、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对接问题;
(二)研究市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许可中涉及的听证、招标、拍卖、检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公告、专家评审等工作;
(三)研究市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联合审批、并联审批、网上审批等工作;
(四)研究市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许可中涉及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
(五)市行政审批局与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需要会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会商可以函告或工作会议的形式开展。涉及单个行政机关的,可以往来函的形式协商解决;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可通过召开工作对接会或协调会的形式协调解决。会议由市行政审批局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由市政府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部门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七条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根据行业监管需要,可以提请市行政审批局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需要双方协调联动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市行政审批局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及相关材料转发参会单位,参会单位应当及时认真研究。
第九条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执行,会议纪要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三章实地核验及业务协同
第十条市行政审批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须实地核验的(包括检查、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等),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实施,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完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地核验程序应当由具备特定资质的部门或人员实施的,或者市行政审批局不具备实施所需的专业技术的,市行政审批局应会商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后委托相应机构实施。
市行政审批局、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和提高效率的原则实施实地核验,制订实地核验程序、明确相关内容和承诺时限,核验结束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核验意见。
第十一条市行政审批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公告、专家评审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协同参与,并提供相关的技术规范或结论,配合完成。
第十二条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事业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将其信用和资质等情况报送至涉审中介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各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实施行业内部自律监管。
第四章信息交流
第十三条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在贯彻落实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有涉及市行政审批局职责或影响市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变动的,应及时函告市行政审批局;组织参加条线相关业务培训活动时,应及时通知市行政审批局参加。
第十四条市行政审批局在现有审批系统基础上,搭建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联动平台,制定信息交互标准规范,依托市政务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联动平台与监管部门业务系统的横向对接。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审批业务时,将审批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实时推送至信息联动平台,供监管部门认领。监管部门实时将监管信息、处罚结果及行政审批所依据法律法规等政策调整情况推送至信息联动平台,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的双向告知、共享共用。同时,通过信息联动平台与省、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审批平台纵向联通,实现省、市、县三级审批和监管信息的实时联动、无缝对接。
第十五条市行政审批局原则上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平台送达或函告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通报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业监管中需要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信息或需要市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协助把关的,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及时提供和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吊销其行政许可证照的,原则上应当自作出决定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结果通过信息平台送达或函告市行政审批局。需撤销行政许可的,市行政审批局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及时通报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和函告行政相对人。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七条市行政审批局和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在会商、实地核验、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完成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如出现以下不依法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情形,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许可实施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会商后不执行会商决定贻误行政许可实施或影响监管的;
(二)对实地核验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或者有扯皮推诿、拖延不办造成审批超时的;
(三)不依法定程序进行核验或不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核验,核验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情况或导致行政许可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在业务协同、信息互通工作中,因不及时通报行政许可信息或监管处罚信息而影响到行政机关监管工作或行政许可实施,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没有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要将各自行政许可职能归并整合到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机构,整建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接受市行政审批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其他行政机关划入市行政审批局或者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与监管协调联动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8〕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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