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市属医院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7日 政策文号:苏府〔2012〕27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联合拟定的《苏州市区市属医院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7日
关于苏州市区市属医院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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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苏州市政府《苏州市市区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苏府〔1999〕34号)、《关于市区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苏府〔2003〕165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工作进程和市属医院的实际情况,将市属医院和职工在实行人事部门综合管理的基础上,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属医院中原按规定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自2013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我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市属医院中原按规定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不含劳动合同制职工),其2012年12月底前按国家、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2013年1月1日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市属医院中201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由各单位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待遇标准及有关文件依据,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确定后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规定列支。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组织批准留用和办理延长聘用期的人员须提供留用或延期退休的手续。
四、市属医院按有关规定应支付的住房补贴,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参保前由原单位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不属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项目,仍由原渠道继续发放。
五、市属医院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市级财政承担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一次性补偿费用,补偿标准按照2012年12月份离退休人员全部离退休金三年计算,一次性划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专户。
六、市属医院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支付的离退休费用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基金收支平衡,收支缺口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弥补。
七、考虑参保缴费因素,从2013年起,市财政每年对市属医院给予定额补助,以减轻市属医院参保缴费负担。
八、市属医院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事关医院职工切身利益,市卫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宣传,指导各医院做好参保职工缴费和待遇核定工作;市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一次性补偿费用确保到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办理参保缴费、待遇复核相关工作,确保市属医院按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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