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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公平竞争、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就我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各地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设任何形式的保证金项目。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
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抓紧修订完善保证金管理规定。
(三)明确清理时限,按时返还保证金。
对取消的保证金,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发文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并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于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于9月底前完成规范工作,并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确保按时返还。
二、时间安排
(一)2016年7月30日前,各地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确保“一个项目不落、一个企业不落”。对取消的保证金,一律停止收取。
(二)2016年8月20日前,市住建局、财政局、人社局、政务办、总工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完成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管理规定的修改完善工作。
(三)2016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清理规范任务。
(四)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取消的保证金退还企业工作。
(五)2016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组织对各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督查。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苏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领导小组”,分管市长挂帅,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务办、市总工会、市水利局、市交通局为成员单位,负责苏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组织协调、专项督查。市住建局会同市政务办完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作修改。市财政局、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及时汇总情况。市交通局、水利局分别负责对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各项保证金的清理和规范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属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
(二)组织清理。对照国办发〔2016〕49号文件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立即停止收取被取消的保证金,并按规定及时退还企业。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已经收取、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进行逐一清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退还。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可以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对不执行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建设单位在收取施工企业履约保证金时,应当按照对等原则,提供工程款支付保函。
(三)强化督查。各地、各部门要统一认识、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领导小组将加强督查工作,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等情况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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