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8日
政策文号:苏府办〔2020〕13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
第一条为鼓励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养以及决策科学化,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和社科强市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为再创一个激情燃烧、干事创业的火红年代,争当“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先行军排头兵,奋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时代最前列服务,市人民政府设立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三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本市个人和集体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优秀成果及外地作者以苏州为个案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优秀成果,包括学术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服务报告)和普及成果(教材、教辅读物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市社科联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社科联聘请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奖委员会,并根据申报成果的学科和地区分布等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评审组。
第六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200项左右。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50项。在同一次评选中,每位申报人只能获得一项奖励。
第七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具体奖金金额由市社科联根据财政预算报市政府同意确定。
第八条奖项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市社科联可根据当年申报情况进行微调。
第九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坚持以尊重规律、问题导向、分类评价、客观公正为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以学术质量、社会影响、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
(一)获奖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二)学科学术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三)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特别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宣传阐释党的创新理论、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传播普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十条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是个人或集体的研究成果、个人和集体为第一或第二署名人的合作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申报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
申报成果已经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奖励的,不再申报、参评。
第十二条申报人应当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市社科联按照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评审组在审读评分基础上,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学科(地区)均衡的原则对申报成果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以投票方式推荐拟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评奖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推荐,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六条评奖委员会提出的拟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市社科联复核后,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评奖结果。
第十七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市社科联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市社科联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社科联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依法认定属于剽窃、剥夺他人研究成果的,由市社科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参与评奖的评审人员与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评奖规定和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与申报人及成果署名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严格科研诚信管理,对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审人员取消评审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相关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社科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苏府办〔1999〕3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20〕137号)
《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
第一条为鼓励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养以及决策科学化,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和社科强市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为再创一个激情燃烧、干事创业的火红年代,争当“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先行军排头兵,奋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时代最前列服务,市人民政府设立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三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本市个人和集体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优秀成果及外地作者以苏州为个案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优秀成果,包括学术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服务报告)和普及成果(教材、教辅读物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市社科联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社科联聘请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奖委员会,并根据申报成果的学科和地区分布等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评审组。
第六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200项左右。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50项。在同一次评选中,每位申报人只能获得一项奖励。
第七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具体奖金金额由市社科联根据财政预算报市政府同意确定。
第八条奖项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市社科联可根据当年申报情况进行微调。
第九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坚持以尊重规律、问题导向、分类评价、客观公正为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以学术质量、社会影响、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
(一)获奖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二)学科学术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三)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特别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宣传阐释党的创新理论、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传播普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十条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是个人或集体的研究成果、个人和集体为第一或第二署名人的合作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申报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
申报成果已经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奖励的,不再申报、参评。
第十二条申报人应当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市社科联按照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评审组在审读评分基础上,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学科(地区)均衡的原则对申报成果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以投票方式推荐拟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评奖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推荐,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六条评奖委员会提出的拟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市社科联复核后,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评奖结果。
第十七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市社科联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市社科联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社科联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依法认定属于剽窃、剥夺他人研究成果的,由市社科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参与评奖的评审人员与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评奖规定和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与申报人及成果署名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严格科研诚信管理,对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审人员取消评审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相关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社科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苏府办〔1999〕3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20〕137号)
江苏苏州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山市建设金融支持深化两岸产业合作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3-04
省政府关于同意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码头2号泊位对外开放的批复
2021-07-10
省政府关于同意苏州市相城区及所辖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12-25
省政府关于同意苏州市吴江区及所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11-26
省政府关于同意苏州市吴中区及所辖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11-26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姑苏体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11-20
省政府关于同意张家港永恒码头有限公司4号泊位对外开放的批复
2020-10-12
市政府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吴中区郭巷街道部分道路地名的复函
2020-06-24
省政府关于同意昆山市及所辖镇(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6-17
省政府关于同意常熟市及所辖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6-01
省政府关于同意太仓市及所辖镇(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5-12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事项划转的通告
2020-05-08
江苏苏州产业园区
-
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江苏-苏州-常熟市
-
吴中经济开发区
江苏-苏州-吴中区
-
常熟苏虞生物医药产业园
江苏-苏州-常熟市
-
苏州淀山湖工业园
江苏-苏州-昆山市
-
苏州浒墅关经济开发区
江苏-苏州-虎丘区
-
常熟练塘工业区
江苏-苏州-常熟市
江苏苏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江苏苏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立即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