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9日
政策文号:苏府〔2015〕15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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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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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98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全市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前期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三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推动相关部门工作整合归并和内部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准入流程,减少重复性审查,加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内容。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依托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系统,全面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即指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或一照三号,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二)具体要求。
1.一窗受理。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凡企业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换照的,一律在“一照一码”综合窗口办理。综合窗口承担业务咨询、材料收取、数据录入、影印件上传、数据传输、证照发放职责。
2.一套材料。申请人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实行“一表申请”,按照《省工商局关于明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业务规范的通知》(苏工商企指〔2015〕238号)要求提交一套材料。综合窗口收件后,实时采集“一表”信息,工商部门核准后,综合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扫描上传至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审核平台,提供给质监、国税、地税部门。设立登记后,企业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向税务主管机关办理变更,变更后的信息数据通过并联审批平台共享给企业登记机关。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综合窗口提交注销登记材料。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由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3.一个流程。将由原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分别审核,工商部门最后核发“三证合一、一照三号”营业证照的登记流程,改为由综合窗口统一咨询、统一收件、统一录入登记信息,工商部门审核后,全省统一流水、实时赋码,综合窗口发放“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并将有关信息数据实时推送至相关部门,同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4.一张执照。企业新设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对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规定,统一代码为18位,由阿拉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共五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二部分(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代码,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
5.一份档案。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质监、国税、地税部门不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登记,申请纸质材料由工商部门存档。质监、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工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6.一个平台。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网络平台,通过并联审批系统,“一照一码”登记实现了工商与质监、国税、地税的信息传递与共享。按照省“一照一码”数据标准体系,通过建立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向更多行政许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传递信息。同时,将形成的先证后照、先照后证、无证无照等证照登记管理信息进入证照联动监管系统,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5〕42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府〔2015〕107号)要求,由各行政许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管,在各行政许可部门和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实现证照监管信息实时传递和数据共享的工作闭环。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综合窗口建设。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按照“一照一码”改革的新要求,综合考虑业务、服务、管理等确定综合窗口数量。要充实、配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可优先聘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人员。要优化窗口布局,配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必要设备。综合窗口人员及设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落实到位。
(二)强化技术平台支撑。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审核平台本地网络运行环境、日常运行维护、数据备份及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技术保障工作。落实专人跟踪平台运行情况,协助做好平台业务授权、软件培训、问题答疑等工作。工商、质监、税务部门要适应“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变化,改造升级本部门业务系统,保证各相关系统与平台无缝对接。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还要加强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提升平台的运行保障水平。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适应“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等程序,最大程度地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坚持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坚持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要在综合窗口统一制作“一照一码”登记办事指南,明确企业设立(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使申请人一目了然,方便办理。
(四)实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有效应用。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市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与企业有关的所有领域和环节都能够畅通无阻使用。对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事务的企业,不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五)统筹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试点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改革,实现统一代码与电子营业执照的对接。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实现企业网上身份认证、签章、登记、年报、验照、亮照等功能的运用。按照“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要求,统一网上申请表格与申请材料,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与并联审批系统无缝衔接。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阶段。按照“市区同步、内资与外资同步”原则,2015年9月初,在市及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同步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新设),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2015年10月1日起,12类主体(有限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个人独资分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新设、变更在全市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过渡阶段。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办理已登记企业证照换发工作。2017年年底前,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
(三)推广阶段。201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适应“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变化,上下协调、横向沟通,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改造升级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保证与统一代码的无缝对接,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开展、全面实施。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督促落实,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围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工作程序等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充分发挥“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在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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