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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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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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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维护粮食安全责任,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保障市场有效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的意识和责任
(一)增强粮食生产和保供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中央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我省作为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和粮食主产省,尽管已经实现了粮食生产“十一连增”,口粮自给有余,但粮食供需形势依然严峻。而我市作为全省最大的粮食主销区,粮食自给率近年来基本保持在30%左右,粮食安全保供压力较大,容不得半点松懈。从需求方面看,随着城镇化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粮食需求量呈现刚性增长趋势;从生产方面看,我市人多地少、扩大种植面积空间有限,粮食单产处于较高水平,持续增产难度加大;从流通方面看,我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已有较大改善,但与粮食安全保供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紧紧围绕全市粮食安全保供的目标,紧紧抓住“国家粮安工程建设试点示范市”机遇,积极构筑生产稳定、流通发达、储备安全三道防线,牢牢掌握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的主动权。
(二)明确各级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规定,我省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市人民政府承担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分级承担相应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建设。各县级市(区)长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具体责任是: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积极发展粮食现代物流产业;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创新储备机制,储足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健全粮食区域调控机制和应急保供体系,强化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稳定;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水平;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三)落实部门责任。市政府建立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处理保障粮食安全中的重要事项。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总量平衡、粮食收购、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市场调控、应急保供,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市发改委组织实施粮食进口计划,会同粮食局制定实施粮食仓储物流发展规划。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和有关粮食仓储、物流建设等资金并实施监管,监督县级市(区)粮食风险基金安排使用,安排粮食直补等资金。市农委负责督促各地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指导和服务粮食生产,加强粮食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监测,负责耕地质量管理工作。市国土局会同市农委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基本农田数量。市物价局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督,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会同市粮食局负责主要粮食品种成本调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市食药监、工商、质监、粮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和粮食质量、卫生的监督检查。市统计局负责与粮食安全相关的统计监测。农发行苏州分行负责地方各级粮油储备信贷资金需要及政策性用粮贷款安排。其它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履行工作任务。县级市(区)政府也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维护粮食安全的职责,强化部门责任,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巩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四)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按照“四个百万亩”的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强化地力建设,大力推进深耕深松、测土配方施肥、施用有机肥等措施,不断提升耕地质量水平。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审计局)
(五)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坚持把农田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首要任务,积极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扩大有效灌溉面积,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积极改造中低产田,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高标准农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预警水平,增强粮食防灾减灾能力。(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
(六)提高粮食生产水平。全市粮食种植面积保持在210万亩以上,其中水稻种植面积110万亩以上,并分解下达到各县级市(区)。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推广优质高产多抗品种,提高优良品种覆盖率。大力普及精确定量栽培、标准化清洁生产和重大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提高粮食优质高产稳产能力。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激励机制,推动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七)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合作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粮食生产经营。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有偿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主体。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发展粮食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鼓励规模种植户完善农机库、烘干机、晒场等配套设施设备。(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农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局)
(八)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完善粮食补贴政策和生态补偿机制,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完善苏州粮食价外补贴政策,适时提高补贴标准,增加种粮比较效益。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农发行要安排落实粮食收购资金,加大对自主收购粮食企业的支持力度。发挥政策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措施,带动更多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粮食产业。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制定实施非正常年景和粮食质量异常情况下粮食收购应急处置预案,帮助农民减轻损失,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市场。培育和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推广社企合作模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企业经营成果。与主产区建立更加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企业到主产区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产销衔接,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收购政策,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损害国家和粮农利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食药监局、市供销社、农发行苏州分行)
三、积极发展粮食现代物流产业
(九)加强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我市作为沿海经济带和长江经济带黄金交汇点的区位优势,加快布局沿海、沿江、沿铁路线以及重要内河通道的粮食物流节点建设,打通粮食物流通道,降低粮食物流成本,提升粮食物流效率。以市粮食物流园、吴淞江粮食产业园、张家港粮油产业园、中粮东海粮油等现代粮食产业园为核心,发挥产业园集粮食收储、加工、物流、贸易、质检等于一体的功能优势,促进粮食相关企业向产业园集聚,进一步延伸粮食产业链条,壮大粮食产业集群。将成品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覆盖辐射所有村镇、社区的居民点,便于居民就近购买放心粮油产品。按照“一市一场”的总体规划,制定实施成品粮批发市场建设用地、进场交易客户税费、物流运输等优惠政策,支持发展分级储运、流通加工、配送、电子商务和期货贸易等现代服务方式。进一步提升苏州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区域辐射功能,推进政策性粮食网上竞价交易。(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
(十)提升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管理水平。加快实施《苏州市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苏府〔2015〕62号),重点支持粮食仓储物流及储粮技术、烘干设备、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等项目建设。保障粮库建设新征用地,结合“退镇进郊”、“退二进三”,盘活国有粮库土地资源,执行新建粮库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确保新建粮库的仓容和仓型满足储粮需要。加强政策扶持,建设符合安全、绿色和节能减排要求的粮库新仓型。研发配置先进适用的粮食收储专用设备,推广应用散装、散卸、散储、散运技术,提高作业效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推进智慧粮库和粮食流通管理平台建设,形成覆盖市、县级市(区)和涉粮企业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对粮库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粮食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未经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和变更用途。(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物价局)
(十一)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支持粮食收储企业广泛应用机械通风、粮情检测、环流熏蒸、低温储粮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培育壮大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大型粮食流通领军企业建设科技研发中心。加强品牌建设,形成一批以地产大米为主的有较大影响力的产品品牌,推动粮食企业对外合作,培育具有区域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推进粮油深加工和副产品循环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工商局)
(十二)深化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贯彻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土地转(出)让、资产核销、工商注册、信贷支持、税费减免、人员安置等配套政策措施。按照“一县一企”改革方案,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产权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除各级储备粮管理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外,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可通过吸收外资、民营资本及职工入股等方式,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发展民营粮食企业。鼓励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完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
四、保障区域粮食市场稳定
(十三)健全粮食调控机制。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把握地方储备轮换销售节奏,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效应。落实粮食生产和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农业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支持粮食调查统计、市场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严厉打击粮食走私。(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发改委)
(十四)储足管好地方粮食储备。认真落实省政府下达的粮食储备计划,调整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充分发挥吞吐调节作用。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粮食储备新机制。建立完善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协调机制,提高地方储备调控效率。参照中央、省粮食储备费用标准,建立地方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县级市(区)政府要全面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粮食储备规模,确保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执行《苏州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落实封闭运行管理要求,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苏州分行)
(十五)健全粮食应急保供体系。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建有1个以上应急供应网点,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整合现有军供站点、放心粮油店、应急供应网点资源,建设军民融合保障网点。按照政府引导、分级负担、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部门监管、合同约束、动态调整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运输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实行统一挂牌,给予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十六)强化粮食市场监管。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监管协调机制,完善相关部门联动执法和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强化对粮食收购、批发、粮油加工和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组织开展粮食库存和地方储备粮油专项检查,落实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制度。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加大信用信息成果运用,建立粮食经营企业失信名单制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
五、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十七)强化粮食质量源头治理。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管,控制工业“三废”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以重金属污染为重点的耕地与农产品调查监测,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有机肥、高效缓释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逐步减少化肥、农药用量。建立耕地土壤环境和农田灌溉水质监测网络,建设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处理系统,加强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污水的资源利用,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十八)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农业、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质量安全监测机构的作用,加强粮食种植生产、收购入库和入市质量检测,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和质量标识制度,推进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粮食流通全程可追溯管理,完善城乡“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管控,探索超标粮食处置渠道,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委、市食药监局)
(十九)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粮食、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
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粮食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市、县级市(区)每年要分解落实保障粮食安全相关任务,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报告制度,下级政府每年年初向上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区域耕地变化以及粮食生产、流通、储备、保供等方面的应急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完成责任制规定任务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国土局)
(二十一)强化监督考核。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机制,由市粮食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各县级市(区)也要相应地制定考核办法,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粮食安全责任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十二)全面实施节粮减损。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抵制和反对浪费粮食行为,形成人人爱惜粮食的良好风尚。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引导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科协、市妇联、团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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