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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江苏苏州文物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1日 政策文号:苏府〔2021〕3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江苏苏州文物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实施方案》已经过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苏苏州文物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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