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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和《江苏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苏政办发〔2015〕134号),加强本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差异,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特制定本支持计划。
一、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加强乡村教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开展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完善乡村教师师德考评制度和方式,把师德建设作为对乡村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党建工作,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倡导像叶圣陶那样做教师,不断提升乡村教师的教育境界和专业素养。
二、创新乡村教师编制管理
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将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核编生源基数,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争取尽快落实统筹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教师编制政策。分学段核定教师编制,对缺编学段通过逐年核销工勤和教辅人员编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事业编制跨行业调剂、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等途径,腾出编制优先用于乡村教师的统筹调配使用;严格按照控编减编的要求,通过调整富余学段编制,跨学段交流、跨系统交流、退休减员、安排转岗等多种途径,确保只减不增,着力化解结构性缺编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三、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对乡村公办幼儿园和学生数增长较快、教师结构性缺员矛盾突出地区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各地可探索通过按岗位购买服务的办法招录聘用教师。以市(区)为整体,当地编制、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商定教师需求,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招聘教师的数量,按照事业编制教师同一程序和标准招录,录用后签订相应合同,实行岗位管理和协议工资制,薪酬水平不低于学校同岗位人员,有条件的市(区)可适度提高薪资待遇,并按时足额缴纳相应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各市(区)制定。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逐步实现男女教师比例相对均衡,满足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重点补充幼儿园教师和中小学音乐、体育、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力争到2020年,全市幼儿园基本实现每班“两教一保”,音乐、体育、美术专职教师比例小学和初中分别不低于60%和80%。积极开展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各地依据编制和岗位的空缺情况确定乡村教师定向培养需求计划,并确保定向师范生毕业后安排到有空编空岗的乡村学校。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设专兼结合的校医、会计等后勤服务人员队伍,有效解决教学辅助和后勤人员不足问题。拓宽用人渠道,鼓励社会各类人才进入各级各类学校任教。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的校外专家总数不低于学校岗位总数的5%,职业学校的校外专家总数不低于学校岗位总数的20%,逐步建立起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胜任教学、热爱教育的校外专家队伍。
四、加大乡村教师培训力度
健全统筹协调、资源整合、管理规范、富有特色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各地教师培训经费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含绩效工资)的2%纳入财政预算。各中小学校应按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统筹安排乡村教师培训经费。整合现有资源推进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确保到2020年所有市(区)均建有教师发展中心并达到省级示范标准。加强教师发展示范学校建设,到2020年区域中每10所学校中有1所市(区)级教师发展示范学校,充分发挥教师发展示范学校在校本研修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探索乡村学校新任教师培训改革,推进乡村学校新任教师先在优质学校挂职锻炼1年再正式上岗的培训模式。提升乡村教师课程实施能力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开展分层分类专项培训,夯实乡村教师队伍基础,提高乡村学校教师自我发展能力。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五、拓宽乡村教师专业成长渠道
各市(区)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要保持总体平衡,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设置要向乡村学校倾斜,执行省定最高岗位结构比例。完善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加大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实绩和乡村任教年限权重。淡化校级以上公开教学、县级以上获奖、论文发表、课题研究等指标。对兼任多门学科的小学教师,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教师资格任教学科交叉认可,所有兼任学科同等互认、业绩同等考量。对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乡村教师,取消本科后5年方可申报的要求。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向乡村学校倾斜。评审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等选拔推荐时,乡村学校实行计划单列。
六、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各市(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和补助政策。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全面实施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探索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办法。实施重大疾病救助制度,对因病致贫的乡村教师进行有效救助帮扶。乡村教师每年享受一次常规体检,不断改善乡村教师工作条件,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七、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大力推进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区)域内教师的统筹管理,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为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推进校长职级制,对长期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或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担任校长的给予政策倾斜,推进校长城乡交流。各市(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教师,在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特级教师和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时,原则上应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各市(区)按照学校教师交流轮岗要求,完善政策机制,其中,城镇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教师中,特级教师、市(区)级以上骨干教师等要占一定比例。对到乡村学校支教1学年及以上的退休或已完成交流任务的特级教师、高级职称教师,各地可给予一定的支持。
八、建立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各级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优秀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探索乡村教师专项奖励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对名教师名校长的支持,纳入人才支持计划。要广泛宣传乡村教师无私奉献的感人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更加浓厚的尊师重教氛围,努力提高乡村教师社会地位,不断增强乡村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
九、加大对民办学校教师扶持力度
建立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教师“有类无别”的管理新机制,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科研项目申请、评先评优、培养培训、国际交流、考核评价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和待遇。各级政府要在师资培训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民办学校教师培养,以提升民办学校专任教师的学历达标率和专业发展水平,探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改革。
十、强化各级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责任主体,要用实国家政策,用好省里政策,调优市级政策,切实提高乡村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体系,开展专项督导,及时通报和公布督导结果。
本支持计划所指乡村教师,包括市(区)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各自实际,在省规定的实施对象基础上明确本区域乡村教师的范围,根据国家和省、市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举措,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并报苏州市教育局备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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