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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江苏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审批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部门(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各市、区协调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类型和范围,由各市、区协调办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各市、区协调办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制作。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第七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申请人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九条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各市、区协调办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尚未作出相关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提出解除承诺申请,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后解除承诺。
第十三条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合理期限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简化内部手续。
审批后的核查时间与方式由行政审批部门结合具体事项确定。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报送信用苏州平台,且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审批优惠政策。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由该事项明确的监管部门按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并负责将相关情况报送行政审批部门和信用苏州平台。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告知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三)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四)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五)对被审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六)对被审批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告知承诺的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9〕20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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