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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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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我市村庄规划建设水平,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江苏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会议和我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三年实施计划的有关要求,遵循乡村发展演化规律,把提高和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不断优化乡村空间结构,保留江南风貌特色,持续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村庄的产业发展,努力实现“生态乡村、宜居乡村、活力乡村、美丽乡村”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原则。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真正做到村庄规划建设依靠村民、建设成果由全体群众共享。
(二)坚持积极稳妥、尊重规律原则。优化镇村布局要遵循乡村发展演化规律,兼顾现实情况和长远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村庄布局,从严控制村庄撤并,撤并村庄不下指标、不搞一刀切、不设时间表。要按照“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工作能推动、发展能持续”的要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镇村布局的优化。
(三)坚持彰显特色、尊重历史原则。加大乡村历史文化、乡土特色文化的挖掘和保护力度,保持村庄原有的空间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传承乡村文明,凸显有别于城市的独特的江南乡村田园风光和质朴的乡土文化气息。
三、明确村庄的分类
根据村庄区位、规模、产业发展、风貌特色、设施配套等现状,我市自然村庄分为“重点村”、“特色村”和“一般村”,其中“重点村”和“特色村”是规划发展村庄。
重点村是指能够为一定范围内的乡村地区提供公共服务的村庄。现状规模较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条件较好、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已评为省三星级康居乡村、行政村村部所在地的村庄以及适宜作为村庄形态发展的被撤并乡镇的集镇区可以优先考虑作为重点村。特色村是指在产业、文化、景观、建筑等方面具有特色的村庄。自然景观、村庄环境、建筑风貌等方面具有特色和特色产业发展较好的村庄,以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可以作为特色村。一般村是指未列入近期发展计划或因纳入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居住安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村庄,是重点村、特色村以外的其他自然村庄。
四、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一)规范镇村布局规划报批程序。各县(市)、区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完成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经法定时间公示后分级审批。其中,各区镇村布局规划,由区政府审核,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四县(市)镇村布局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开展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镇村布局规划一经批准,镇人民政府应在2年内完成重点村和特色村的规划编制工作。按照生活宜居、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要求,对村庄内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统筹规划,做到定性、定量、定位,满足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的需求。村庄规划的内容及深度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并符合《江苏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村庄规划的审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加快完善村庄配套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加快完善村庄的商业、便民服务、体育健身、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加快村庄道路、河道沟渠、给排水、污水处理、电力、通信、燃气、绿化、公厕、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规范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以及村庄规划。各县(市)、区应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订农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房屋翻建标准,规范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各县(市)、区、镇应当组织设计农房图纸供建房农户选择,引导建筑形态,体现江南水乡建筑风貌特色。农房设计应当经济适用,符合消防、抗震等安全规范要求,并体现节地、节能、节材、节水的原则。各镇应当加强农房建设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队伍管理,不断提高农房建设水平。
(五)加强一般村的建设和管理。一般村是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中农村面貌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加强村庄环境整治长效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基本完好、公共服务正常运行,促进城乡环境面貌整体协调。要将政策措施告知于民,给村民以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经批准的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整规划,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修改镇村布局规划的,市区内的镇应由镇人民政府向区政府申请,并转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规划的修改工作;县(市)的镇应由各镇人民政府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开展规划的修改工作。修改后的规划,应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修改村庄规划的,镇人民政府应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开展规划的修改工作。修改后的规划,应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五、积极引导产业发展
按照“强村富民”的总体要求,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为根本出发点,坚持规划引领,转变增长方式,创新发展模式,以一产为基础,构建一二相容、一三相合、二三互促的三次产业联动体系,保留农村发展资源,分区引导产业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增加农民致富途径,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我市传统第一产业的基础,引导平原、山地和滨水地区等不同区域实行差别化发展,积极引导粮油种植、花卉苗木、特色林果、水产养殖、特色水生种植等农业产业的发展;根据转型升级的要求,推进村级工业的调整、整合、提升;依托我市江南水乡农村的优美景观、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等资源,大力发展融乡村观光、生态休闲、文化体验和度假于一体的乡村旅游业,把苏州的乡村建设成为高品位、有特色的乡村旅游胜地。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村庄规划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各地要将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作为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层层抓好落实。一是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成立村庄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工作,确保村庄规划建设的扎实推进。二是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村镇建设工作的指导。三是发改、财政、农业、公安、民政、交通、水利、环保、城管、文广新、体育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为搞好村镇建设办实事、解难题。四是各镇人民政府是村庄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和落实,统筹协调村庄规划建设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处置违法违章建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级财政要按照“资金性质不变、管理渠道不变,统筹使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的原则,加大对“百村示范千村整治提升”建设资金的整合力度。一是市和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整合涉农和乡村建设资金,重点向重点村、特色村的规划建设倾斜。二是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村庄规划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并将村镇规划建设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三是各级财政要从预算内安排一定的村镇规划建设专项经费,专项用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知识培训、规划编制、示范村庄的重点扶持。
(三)深化“四规融合”力度。各地要进一步深化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有机融合,强化镇村布局、村庄建设、农业发展、乡村旅游、水网水系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促进城乡建设、国土管理、产业和生态建设的协调发展,发挥规划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引领作用。要加强镇村布局规划与镇总体规划的衔接协调,各地应及时开展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修编,将镇村布局规划成果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监管,健全覆盖城乡全域的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镇的监督、检查、考核;镇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巡查制度,加强对村庄规划落实、项目建设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各镇要完善村民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七、其他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具体实施细则。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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