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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地名审批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地名命名、更名、调整等审批事项(以下简称地名审批事项)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地名审批事项的审批主体
市辖区(含吴江区)地名审批事项,由市政府统一审批,授权市民政局具体承办。地名审批事项的答复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印制,市民政局依法送达地名申报单位。
二、地名审批事项的工作流程
市辖区(含吴江区)地名审批事项的基本工作流程为:由地名申报单位直接向市政府提出地名命名、更名、调整等事项的书面申请(函),填报《苏州市辖区地名命名、更名、调整等事项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样表见附件);经地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逐级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属于地名更名及重大地名的应组织听证,并由区民政局报区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由区民政局将《审批表》与书面申请(函)、附件资料等一并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经市民政局审核(重大地名应组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市政府审核后行文答复。
地名审批事项的档案资料,仍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
上述调整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县级市地名命名、更名等审批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苏州市辖区地名命名、更名、调整等事项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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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关于地名审批事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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