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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规范化运行,实现证照联动监管,完善市场协同监管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照联动监管,是指证照管理部门将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监管信息,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共享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本办法所称证照是指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和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所需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本办法所称证照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核发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登记部门(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登记部门”)以及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相关的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条证照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职责分工:
(一)市场主体登记部门
1.负责采集、上传、维护、更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内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2.负责制订、修改、完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需求。
(二)有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1.负责提取与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2.负责采集、上传、维护、更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内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信息。
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应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提供营业执照核准、变更、注销、撤销和吊销等信息。
第五条有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个工作日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上提取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提供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的有关核准、变更、注销、撤销、吊销和失效等信息;
(二)查处取缔职责范围内的无证经营行为信息。
第六条司法机关在作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协助提供下列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信息;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占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信息;
(三)因犯有其他罪行,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信息;
(四)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信息;
(五)个人对公司破产清算负有责任的信息。
第七条有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获取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后,应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经营项目属于暂停行使行政审批项目的,应告知市场主体相关监管标准,并将告知情况在工作5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二)经营项目属于后置审批(包括前置改后置)的,应在承诺时限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许可、不予许可或者依法查处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三)属于日常监管信息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时间、监管人员、监管方式、监管事项、存在问题、处罚措施等信息录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如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市场主体的,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抄告市场主体登记部门。
(四)在获取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注销、有效期限届满信息后,应依法撤销、注销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并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第八条市场主体登记部门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获取有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后,根据反馈情况,对市场主体分别采用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根据其他部门抄告而获取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信息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第十条?各证照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遵循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数据接入标准规范,实现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确保数据正常交换;不具备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对接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的时限和程序,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上人工录入证照联动监管信息。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平台本地网络运行环境等技术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证照管理部门登陆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情况、及时向平台提供相应信息情况、落实联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督察监测,定期将监测结果通报各证照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证照管理部门在协同监管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监督问责,对出现以下情况,构成违纪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相关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应抄告企业有关信息而未抄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限抄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抄告信息后未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涉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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