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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苏州市河道养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加强苏州市河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苏州市河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城乡河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河道引排畅通,改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和《苏州市河道条例》《苏州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苏州市河道养护管理工作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统一管理与属地管理、专业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的河道养护管理体制机制,以落实责任体系、机构队伍、资金保障、巡查考核为重点,实现河道养护管理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具体目标如下:
(一)建立健全市、县级市(区)、镇(区、街道)三级河道养护管理机构。
(二)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河道养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
(三)完善河道各项养护管理制度,实行市场化、社会化的河道养护管理模式。
(四)实现全覆盖养护管理,不断提高河道工程设施完好率。到2016年,达到河道工程设施完好率镇级以上河道不低于80%,村级河道不低于70%;到2018年,达到河道工程设施完好率镇级以上河道不低于85%,村级河道不低于80%。
二、养护管理工作内容
河道养护管理工作包括河面、河岸(坡)保洁,及河岸(坡)、堤防及绿化养护工作。具体做到:
(一)河面洁净。无各类垃圾及漂浮物、水生植物种养规范有序,及时收割、清理。
(二)河岸(坡)整洁。无垦种现象,无生活、生产、建筑垃圾及其它杂物堆放。
(三)河道通畅。无乱占河面河岸(坡),无行水障碍物,无挡水圩堰和坝埂。
(四)堤防达标。河道、堤防工程完好,管理、保护范围界线明确,标牌、标志清晰,堤防绿化管护到位。
三、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河道养护管理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筹集河道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河道养护管理责任。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性河道、市级骨干河道以及苏州城区河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将河道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的年度考核内容。流域性河道、市级骨干河道委托地方养护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审核下达全市河道养护管理年度实施计划,配合财政部门落实和下达河道养护管理资金,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全市河道养护管理工作。
市河道管理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苏州城区河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对委托地方养护管理的流域性河道、市级骨干河道和各县级市(区)河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负责汇总县级市(区)河道养护管理计划,监督、检查各县级市(区)河道管理、养护的执行情况。
(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县级以上河道以及各县级市(区)建城区河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将河道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考核内容。
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河道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制定本地区河道养护管理的实施意见,编报河道养护管理年度实施计划,配合财政部门筹集河道管养资金,按规定管理使用河道养护管理资金,监督检查本级河道管理机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的养护管理工作,审核下达镇级、村级河道的养护管理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河道及其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河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河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对各镇(区、街道)河道养护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拟订河道养护管理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镇、村河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承担本区域内镇、村级河道养护管理工作。编报年度镇级、村级河道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筹集镇级、村级河道养护管理资金。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河道养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利(水务)站,具体负责辖区内河道养护管理的日常工作,拟订镇、村级河道养护管理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河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行政村(社区)及沿线单位、居民应积极配合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四、河道养护管理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根据河道养护管理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以县镇两级财政投入为主,筹集河道管理和养护资金。
(二)河道养护管理经费标准:建城(镇)区河道应不低于50元/米,市、县级河道应不低于30元/米,镇级河道应不低于20元/米,村庄及主要骨干道路附近村级河道应不低于10元/米,其他村级河道应不低于8元/米。
(三)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河道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主要用于河道的养护管理,河道养护管理的巡查机具应另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苏州市设立河道养护管理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考核、以奖代补”。
(四)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河道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纪检、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切实加强河道养护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河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检查考核。苏州市对各县级市(区)河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重点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制定。
(二)建设、交通、环保、城管、国土、农林(渔业)、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养护管理工作。
(三)各地要加大河道综合整治力度,加强水环境治理,改善水生态环境;加快推进河道轮浚,按照县级河道10~12年(或每年轮浚不少于总长度的8%)、镇级河道5~8年(或每年轮浚不少于总长度的15%)、村级河道3~5年(或每年轮浚不少于总长度的20%)进行轮浚;要加大河道堤防绿化建设,按照县级河道堤防工程设施每年不少于总长度的8%、镇级、村级河道堤防工程设施每年不少于总长度的6%的进度进行绿化维护建设。
(四)各县级市(区)要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河道养护管理的实际,制定和完善河道养护管理实施方案,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苏州市河道养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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