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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解决好“谁来种地”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8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苏府〔2015〕1号)文件精神,昆山市率先制定了《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加快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
一、加快发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各市、区要抓紧落实省、市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工作的意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认定管理办法。各市、区要按照现代农业发展实际,科学制订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明确承办机构和相关责任。当前,重点要求将生产经营型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范畴,同时兼顾专业技能型与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按照自愿申请、逐级推荐、县级审定的程序,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管理。苏州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技能服务可直接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县级认定管理办法要按层级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各市、区在制定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基础上,要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确保完成2016年新增新型职业农民1000名以上任务。各市、区要创新培训模式,确保完成培训全市现有农业从业人员2000名以上任务,努力形成一支专业层次分明、年龄结构合理、技能领先实用、从业领域明晰的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三、抓紧制定和落实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各市、区要抓紧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新型职业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苏委办发〔2015〕82号)文件精神,制订符合各地实际的新型职业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的以单位或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新型职业农民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单位或个人定额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大学生返乡务农自主创业,创业初期,政府每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可以优先承包经营土地。
四、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动态管理工作。各地要抓紧推进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档案建立工作,将新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纳入信息库,进行电子化管理。对进入数据信息库管理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年度复核,强化技能培训,逐步建立新型职业农民终身教育机制。
附件:《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昆政办发〔2016〕3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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