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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超标粮食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超标粮食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苏州市超标粮食处置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粮食质量安全,防止农药残留、重金属和真菌毒素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14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6〕2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超标粮食的定义?
本办法所指超标粮食,特指全市范围内种植、收购、存储、加工和销售的原粮(小麦、稻谷、玉米等),因霉变、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粮食。?
二、超标粮食的判定?
(一)判定依据。?
涉及粮食卫生安全的主要指标包括:真菌毒素限量指标、重金属等污染物限量指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类别,判定依据为国家《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
(二)判定方式。?
出于经营和监管需要,粮食经营企业或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运用快速或常规检化验设备对粮食卫生指标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异常的粮食,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命名的粮食检验机构复检后予以确认。?
(三)判定结果。?
1.超标粮食经过技术处理分离出的部分合格粮食,符合食用标准的,可用作口粮;?
2.不符合食用标准,但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可用作饲料;?
3.不符合饲料用粮标准,但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可用于非食用的工业用途;?
4.无使用价值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超标粮食的处置?
(一)专仓储存。经检验发现的超标粮食,粮食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并根据判定结果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禁止超标粮食违规出库,企业要按定向销售的原则,作出处理方案,按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分工,进行相应报送备案。?
(二)分类处置。粮食经营企业根据检测结果建立超标粮食保管与质量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企业可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措施对超标粮食进行分类处理,提升标准,使之分别转化为口粮、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等用途,对于无处理价值或经处理仍无使用价值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凡转作非口粮用途的超标粮食,可采取定向自主销售、定向竞价拍卖等方式销售出库。销售时,要审核购买方经营范围,在销售协议和发票中明确用途,要求购买方出具保证粮食安全使用的承诺书。?
(三)严格监管。按照食品安全属地和权属管理原则,粮食购销双方所在地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负责对超标粮食进行监管。销出地监管部门对企业报备的定向销售超标粮食信息应通过相关途径告知目的地相关监管部门,并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购进地监管部门要对本地企业定向购买的超标粮食用途跟踪监督,保证专销专用,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确保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四)费用分担。超标粮食处置所产生的费用,按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粮权属性和粮食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分担负责。一是地方政府为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本地种粮农民利益,而定点收储、定向销售的超标粮食,产生的收购、保管、利息、检测等费用、价差损失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二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超标的政策性粮食,产生的检测费用、价差损失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费用,按其粮食权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三是因企业购买把关不严、保管不善、加工运输不规范产生的超标粮食,其费用、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超标粮食处置的责任落实?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粮食经营企业要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把控粮食收购入库、储存、加工、运输和销售出库等环节的质量关。超标粮食销售出库采取发票注明用途、购销合同定性、粮食使用安全承诺书随货同行、购销双方建立使用明细台账等措施,确保定向销售与使用,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切实担负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建立本区域超标粮食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原粮及其成品粮从种植到餐桌进行全过程监管。各监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并建立信息发布共享机制,合力做好超标粮食监管工作。农业部门要强化对地产粮食种植环节的质量监管,加强科学种植的技术推广和指导,指导粮食生产者规范使用农药等投入品,有效防治病虫害。粮食部门要强化对粮食收购、储运环节的质量监管,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收购粮食,强化检测,科学保管,严控超标原粮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对粮食加工、销售、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加工购进原粮的检验和生产过程的控制,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加强对市场成品粮的抽检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风险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为后续针对性监管提供数据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对超标粮食处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销售粮食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必须主动召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承担超标粮食检验检测的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和个人提供检测相关材料和信息。加强粮食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监管部门发生失职渎职行为和检测机构故意泄密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超标粮食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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