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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财政局、市容市政局、农委、商务局、卫生局(食药监局)、环保局,苏州工商局:
为全面有序推进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91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农医发〔2013〕3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认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立足于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建立长效的无害化处理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多元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稳步推进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
二、工作目标
按照农业部提出的“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对养殖过程中的病死猪作无害化处理;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猪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建设无害化处理厂”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4年,各市(区)要整体推进,按照养殖量建设1个以上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厂,有奶牛养殖的市(区)应同时具有处理病死牛(含结核病、布鲁氏菌病检测并确诊阳性的奶牛)的能力(具体建设要求和标准见附件)。2015年,各市(区)要进一步提高集中处理能力,努力建成辐射范围明确、运行机制完善、经费保障到位的无害化处理体系,全面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场户送交、定点或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的要求,建立新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构建和完善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属地管理,科学规划。各地要高度重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强化政策扶持,加快工作推进。要根据当地畜禽养殖实际,科学规划、综合考虑辐射范围和处理能力,各市(区)要建设1个以上无害化集中处理厂。无害化集中处理厂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相应的储藏等设施装备。综合考虑病死畜禽的特殊性、不确定性和公众接受程度,科学测算收集运输半径,实施定点或流动收集。
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就地就近处置。
(二)因地制宜,有效推进。本着节约用地、环境友好、资源循环利用等原则,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可操作性强、见效快、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式,并确保今年建成1个以上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厂。
(三)财政扶持,规范运作。对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策。市财政对完成任务的市(区)给予30~50万元补助。各市(区)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充分调动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企业的积极性,支持其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建设和运作。对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补助政策由各市(区)自行制定。
(四)保险联动,同步推进。各市(区)要将无害化处理与生猪保险理赔相结合,建立动物防疫与保险联动机制。按照“政府引导、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要求,加快修订生猪、奶牛等养殖保险有关规定,取消投保农户对受损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全面落实保费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切实做好生猪保险、理赔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强化监督,长效管理。各地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健全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制定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或流动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发放工作流程,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安排专人,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不断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
无害化集中处理日常运行补助标准由各市(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研究制定。
(六)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各级公安、农业、商务、卫生、环保、市容市政、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倒逼”机制,确保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苏州市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建设要求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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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苏州市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建设要求和标准
一、无害化处理工作场所
(一)面积不少于150㎡;
(二)有围墙、有独立区域;
(三)污道和净道要分开;
(四)基础设施齐全。
二、无害化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
(一)冷库容量要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死亡数量科学测算;
(二)选用高温生物降解设施设备,如采用其他处理方式,需经当地政府同意,并报市农委备案;
(三)处理能力满足辖区内实际处理数量要求;
(四)配备足够的特种密封冷藏运输车辆;
(五)有处理“两病”阳性奶牛任务的,要配置宰杀及电锯等切割设备。
三、其他
(一)有消毒池、消毒喷淋系统;
(二)有电子监控系统(含数据传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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