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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苏府〔2012〕28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农委、旅游局、园林和绿化局、安监局:
近年来,随着水上餐饮、观光旅游的不断兴起,全市特别是太湖、阳澄湖水域的各种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大量增加。为切实加强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安委办《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乡镇农用自备船舶是指乡镇个人、组织所有,用于农(渔)业生产和农(渔)民生活服务,未列入海事及渔业管理机构管理,航行于本乡镇或邻乡镇水域的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包括船、艇、排、筏等)。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尤其是农(渔)民自备快艇,由于体小身轻、马力大、航速快,容易发生人员伤亡恶性事故。全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细化措施,强化管理,落实责任,消除安全隐患,有效维护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生产。
二、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辖区内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管理部门,逐步理顺管理体系。各市、区要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管理专门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的证件核发、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和审验等日常工作。
各市、区要建立健全市(区)、乡(镇)、村(组)、船主四级安全管理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目标任务明确,做到工作具体到位,措施得力有效。
三、完善机制,进一步落实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
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苏安办〔2006〕80号)精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农用自备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做好人员伤亡事故及经济损失较大事故的善后处理和调解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村农用自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教育村民自觉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定,负责农用自备船舶一般事故的调解工作。乡镇农用自备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应承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和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农用自备船舶所有人应对交通安全负责。
四、齐抓共管,进一步提高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贯彻力度,进一步落实《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制订好本地区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细则。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交通安全专业技术指导。各级公安、农委、交通运输、旅游、水利、园林、安监等职能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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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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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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