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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苏州市市区事业单位转制中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1年05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苏州市市区事业单位转制中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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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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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事业单位转制中有关人事、
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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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有关加快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步伐的要求和规定,我市部分以经营活动为主,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将逐步转制为企业。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现就苏州市市区有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除外,下同)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工作中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人事管理模式的变更
(一)事业单位转制后,人事管理应由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变更为企业管理模式,并应及时到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和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或重新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二)事业单位转制后,应按《劳动法》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原签订的全员聘用合同未满期的可终止原聘用合同,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得短于原聘用合同的期限;原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原未签订全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应与职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转制单位与职工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新签订、变更或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
(三)事业单位转制后,有关人员流动、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应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工资福利政策的转换
(一)事业单位转制后应执行企业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标准应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2000〕16号文规定改为企业工资标准。转制后的企业可自主决定内部职工工资分配形式,原使用的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不再使用,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二)原实施工效挂钩的转制事业单位,原挂钩基数由人事部门核定,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审批后,可执行企业工效挂钩政策。
(三)事业单位转制前因受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转制后其待遇改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长期病假的人员应从签订劳动合同时起改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转制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享受的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转制后原则上改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尚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已发生的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由转制事业单位自行承担;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其高于企业待遇标准的部分,可暂予保留,但应在今后调整金额中逐步抵冲。
事业单位转制后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建立劳保关系。转制后死亡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其丧葬、抚恤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按我市城镇企业标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五)事业单位转制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的退休人员,原退休待遇标准不变;但从转制之月起,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统一按企业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转制前已在事业单位工作,转制后仍在转制单位工作,并至2005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按企业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另按月加发补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的基数,统一按2001年12月31日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确定的本人退休金,减去2001年12月31日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计算。核发给退休人员的补贴逐年递减,2002年至2005年底退休的,分别为补贴基数的90%、70%、50%、30%。按规定核发的补贴与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
2006年1月1日及其之后转制并办理退休的,不再发放该项补贴,一律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七)转制事业单位原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的计发基数、工作年限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标准,统一核定在2001年12月31日止不再变动。2005年底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转制后,其在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内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转制前职工本人的职务工资、津贴、职岗津贴、地方综合补贴之和的,职务工资和津贴按转制时本人月缴费工资减去转制前省和市规定的职岗津贴、综合补贴确定。
(八)转制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支付给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等其它待遇,按部、省规定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列支项目的,由单位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也可由单位委托代发基本养老金的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九)转制事业单位中离休人员享受的有关待遇和经费渠道不变,并保证落到实处。
三、非转制人员的分流
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对转制前在编在职不愿随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人员(简称非转制人员),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途径分流:
(一)申请调离。由本人书面申请,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在三个月内办理调离手续。三个月期满后,仍未办理调离手续的,可办理辞职手续或作辞退处理。
(二)自谋职业。不愿随转制单位转为企业职工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的发放办法及标准参照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劳社监〔200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前退休。转制前巳在事业单位工作,并且至2005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2001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在本单位转制前,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并经市人事部门审批,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今后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统一按企业办法执行。在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偿基金,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
符合以上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其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仍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也可由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清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发。
四、社会保险手续的衔接
(一)事业单位转制后,应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有关转制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提供转制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册、人事部门核定的原离退休待遇标准和有关文件依据,及时办理本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发给或变更转制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复核事业单位转制前巳退休人员办理的退休条件和原待遇标准,确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规定列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二)事业单位应从批准转制之月起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本市规定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转制单位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事业单位转制前按本市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除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转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其转制前的视同及实际缴费年限和转制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转制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制后仍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转制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按苏府〔1985〕2号文规定,在1985年1月1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85年1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转制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转制事业单位中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临时工,按苏州市劳动局、市人事局苏劳薪〔1990〕5号文规定,1990年7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转制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四)事业单位转制后同时具备《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苏府办〔1998〕83号)第二十四条条件的人员,从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转制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事业单位转制前按本市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转制后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补偿,补偿金额按转制当月离退休人员所需离退休费的3—5年计算,一次性缴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可按规定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六)转制后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七)事业单位转制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本意见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可按照退休人员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以上缴费年限的,由单位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补缴后,可按退休人员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加强转制工作的领导
事业单位转制工作是整个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单位的长远发展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转制事业单位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因此,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向广大职工充分做好宣传教育和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转制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转制前及时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转制事业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及时报送各有关部门,争取他们的支持。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做好相应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其他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共同努力,保证事业单位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意见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级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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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人事局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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