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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军分区批转关于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武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和人武部;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双拥办、人社局和苏州军分区政治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加大安置力度,努力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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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军分区
2015年1月6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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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军分区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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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4〕42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军区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4〕6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驻苏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广大官兵后顾之忧,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一)强化政治责任。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政治任务,事关国防建设和军队稳定大局,关系到广大官兵切身利益、军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站在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的高度,站在对党和国家以及军队负责的高度,站在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谱写好中国梦苏州篇章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鲜明导向。加强政策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应当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和重要责任。驻苏部队要教育引导广大官兵和家属深刻领悟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关怀厚爱,把国家和社会的优待转化为官兵安心尽责、家属支持军队建设的内动力。
(三)形成军地合力。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回应广大官兵关切、增强部队凝聚力和深化双拥工作的具体举措,工作涉及部门广、人员多、压力大,各有关单位和驻苏部队要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落实。军地各级应密切协作,深入研究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用工问题,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各项举措办法,努力实现驻苏部队随军家属充分就业、稳定就业、更高质量就业的目标。
(四)保持政策领先。我市在2010年初便出台了《苏州市保障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初步建立随军家属就业保障的政策体系,并已经取得“全国双拥模范城市”五连冠的佳绩,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和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保持领先率先的地位。军地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着力抓好政策创新和完善落实,始终保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的领先优势。
二、努力构建多元化的就业安置模式
(一)就业安置原则。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市场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创业,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近就便”原则进行,对在苏未实现首次就业的随军家属进行一次性就业安置。坚持突出优先安置重点对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飞行员、舰艇主官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随军家属,实行重点优先安置;对一次性安置后因个人原因未到岗人员,视为已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由随军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姑苏区随军家属的就业工作由市双拥办、人社局和苏州军分区政治部统一扎口。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按规定安置。随军前属于在编在岗公务员的,由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随军前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接收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督导事业单位在编制、岗位空缺范围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定向招聘的具体数量可根据当年度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及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情况合理确定。随军家属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报名不受户籍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接收单位确定人员后,应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三)鼓励企业吸纳随军家属就业。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随军家属就业,企业吸纳随军家属就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录用随军家属的人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并按月给予200元/人的用工补贴,已经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用工补贴。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根据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驻苏部队随军家属专业特长、职业经历学历等实际,按照年度招聘岗位数量5%的比例用于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国有企业用于招聘随军家属的岗位情况应报所属国资管理部门备案后开展招聘工作。
(四)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积极实施就业援助政策,各级各类公益性岗位应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随军家属的托底安置。街道、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按照年度招聘数量20%的比例,用于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社区服务、妇女专干、文化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五)扶持自主创业。积极鼓励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将随军家属纳入创业政策支持范围,为随军家属提供免费创业培训以及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和跟踪服务。随军家属创业开办实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可按照相关政策申请创业贷款,享受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公共创业孵化基地应当优先为随军家属安排创业场地,随军家属在公共创业孵化基地之外自行解决创业场地,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房租补贴。
(六)货币化补偿安置。随军家属可在随军后6个月内提出货币化补偿安置申请,随军家属申请货币化补偿安置,须与原单位劳动人事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户籍、社保已经迁(转)入本市。对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随军家属,可以根据随军前本人身份和工作年限享受相应数额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由基础安置补助金和工作年限补助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安置补助金根据随军家属身份,分别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身份(含失业人员)确定标准;工作年限补助金根据随军家属工作年限和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随军家属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标准不低于苏南地区平均水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已在其他地区享受过货币化补偿安置的,不再重复享受;随军家属在苏享受货币化补偿安置的相关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对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随军家属不再推荐或安置就业。
(七)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助。随军后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经本人向部队申请、双拥办审核汇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享受生活补助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已享受货币化补偿安置的随军家属,不再享受上述生活补助。
(八)内部挖潜安置。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利用好部队内部工勤服务岗位,通过招聘非现役文职人员、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与支持。
三、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创业素质
(一)引导更新就业观念。各级驻苏部队要加强对随军家属的教育引导,使随军家属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客观看待社会就业环境,合理定位就业目标。引导随军家属积极把政策优待转化为素质优势,增强就业创业信心,提高自立自强意识,激发参与社会竞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加大就业培训力度。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以提高随军家属就业能力。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培训基地,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提高就业服务水平。我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开展“送服务进军营”等活动,有条件的机构要设立随军家属求职窗口,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多措并举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创业能力。充分发挥部队家属委员会功能,定期组织就业经验交流,做好就业信息共享。
四、建立健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运行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和军分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和市双拥办、编办、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计委、工商局、国资委,苏州地税局以及军分区政治部分管领导组成。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双拥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分区政治部承担。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
(二)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驻苏部队应当对随军家属未就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认真审核随军家属个人档案,对关系到身份认定的材料要严格把关,每年1月底前报军分区政治部汇总后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互通信息,及时掌握随军家属的基本信息、专业特长、就业状况、就业意向和就业安置岗位等情况。
(三)建立考评激励机制。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军地双拥共建、党管武装考核内容和双拥模范单位评比的硬性指标,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或通报表扬。对无特殊情况不落实安置任务、不执行安置政策、不提供安置岗位的单位,取消参评双拥工作及其他精神文明建设类先进单位的资格。
(四)建立检查督导机制。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于每年一季度部署年度工作任务,三季度进行检查督导,年底进行总结通报。各地要按照市制定的工作计划和时序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随军家属安置所需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各市(县)、区统一执行本意见确定的有关随军家属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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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军分区批转关于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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