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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在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筹集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8日 政策文号:常政发〔2012〕19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建设的若干意见》(常发〔2012〕1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筹集渠道,明确资金筹集范围,加快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现就在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筹集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减免范围
《若干意见》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以挂牌公告时间为准),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每亩筹集50万元(其中,涉及保障性的民生项目、公益性的社会事业项目、具有公益性的文化产业项目等经审定后可予以减免)”,其中:
(一)“保障性的民生项目”是指:由政府投入的、非商品住宅开发的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保障性项目。
(二)“公益性的社会项目、具有公益性的文化产业项目”是指:
1.由政府投资建设、建成后产权归属政府所有的社会公益性事业项目;
2.城市综合开发项目中,由开发商代建、建成后产权归属政府所有的社会公益性项目部分(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必须配建的公建配套用地除外)。
二、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减免审定程序
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减免审定采用集体会商制,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项目所在辖区人民政府或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二)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和轨道办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商,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分管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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