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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2号)等规定,结合常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权力清单)的建立、编制、调整、应用、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政府部门,是指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行政权力,是指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行政备案、其他行政权力。
本细则所称权力清单,是以表格形式对经审核确认的各类行政权力事项进行汇总的系列表单,包括市、辖市(区)、镇(街道)三级权力清单。
第三条 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由《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常州市市设行政权力清单》中市级、县级行政权力组成,镇(街道)权力清单由《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以及赋权事项组成。
第四条 权力清单的管理遵循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动态调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政府部门及镇(街道)应当将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列入本级权力清单,涉及行政权力事项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等各类应用目录清单,应当以权力清单为基础。
第五条 权力清单发挥在政府行政权力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体现部门履职等方面的基础性功能,全市各级权力清单纳入全省权力清单管理系统,实行统一、规范、高效管理。
第六条 政府部门为权力清单的编制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在全省权力清单管理系统中及时认领、维护权力事项,对权力清单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机构编制部门是权力清单的管理部门,负责权力清单管理制度建设,对权力清单的建立、调整、应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牵头开展权力清单运行情况评估。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权力事项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行政执法综合监督管理平台建设中的应用。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政府部门在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场所实施行政权力事项,做好运行、管理和支撑。
第二章 编制发布
第七条 权力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事项应按照《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标准化编制规范》编制,包括权力名称(含子项)、权力编码、权力类型、设定依据、行使部门、行使层级、行使内容等要素。
第八条 市、辖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常州市市设行政权力清单》,组织同级政府部门编制本级权力清单。辖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常州市市设行政权力清单》《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以及依法赋权事项,组织编制镇(街道)权力清单。
《常州市市设行政权力清单》以常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权力为依据,由市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市级政府部门编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并按程序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九条 除保密事项外,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平台上对外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在各类网站对外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府部门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要求进行细化维护。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设立依据调整,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管理层级,以及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的,政府部门应对权力清单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权力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行政权力事项的新增、取消、变更(含下放、委托、赋权、上收,下同)等情况及时对权力事项进行调整更新,确保权力清单的权威性、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政府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对行政权力提出变更申请,经本级机构编制和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机构编制部门发文调整权力清单。
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行政权力实际运行情况,对行政权力事项主动提出新增、取消、变更申请,属于省以上立法权限范围的,由市级政府部门汇总后,向上逐级提出调整申请,待上级调整后,由市、辖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调整、认领、维护。
镇(街道)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由辖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调整、认领、维护。
第十四条 《常州市市设行政权力清单》行政权力事项的新增,由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每年根据地方立法的更新情况牵头市级政府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进行编制发布,并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常州市市设行政权力清单》行政权力事项的取消、变更,由市级政府部门向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在全省权力清单管理系统中及时认领、维护,并随市设行政权力事项新增一并发布。
第十五条 各类改革涉及行政权力事项新增、取消、变更的,由本级有关改革牵头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进行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权力清单的管理,明确本部门负责权力清单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根据《江苏省行政权力清单编制规范》要求,切实承担起行政权力事项编制、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本部门权力清单编制、调整、应用等工作,并加强对下级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权力清单通过权力清单管理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执法综合监督管理平台、一体化综合监管平台等各类权力清单应用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放管服”改革、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整合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证照分离”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互联网+监管”等各类改革涉及行政权力事项的,必须以权力清单为基础,确保全市行政权力事项的统一规范。
第十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政务服务等部门,加强对权力清单编制公布、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政府部门在编制、调整权力清单中遗漏权力事项或将设定依据不充分、不准确的事项列入清单的,出现应当调整权力清单的情形而政府部门未主动发起调整或向上级政府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的,实际运行的权力事项与权力清单不一致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政务服务等部门督促政府部门限期整改。权力清单管理情况应作为年度机构编制重要事项报告、监督部门职责履行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第五章 评估应用
第十九条 权力清单运行情况是政府部门依法履职的重要体现。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组织对权力清单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权力清单的运行情况评估可单独实施,也可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评估一并实施,支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第二十条 权力清单运行评估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
围绕权力清单的编制、认领、维护、调整及日常运行建立健全科学的权力清单运行评估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权力清单运行评估采用现场评估和书面评估的方式进行,机构编制部门重点评估权力清单的编制、日常管理、动态调整情况,司法行政部门重点评估处罚类权力事项运行中的执法规范情况,政务服务部门重点评估权力运行高效便民情况,市场监管部门重点评估“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估责任部门对评估对象出具权力清单运行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应作为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完善“三定”规定、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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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2号)等规定,结合常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权力清单)的建立、编制、调整、应用、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政府部门,是指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行政权力,是指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行政备案、其他行政权力。
本细则所称权力清单,是以表格形式对经审核确认的各类行政权力事项进行汇总的系列表单,包括市、辖市(区)、镇(街道)三级权力清单。
第三条 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由《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常州市市设行政权力清单》中市级、县级行政权力组成,镇(街道)权力清单由《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以及赋权事项组成。
第四条 权力清单的管理遵循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动态调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政府部门及镇(街道)应当将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列入本级权力清单,涉及行政权力事项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等各类应用目录清单,应当以权力清单为基础。
第五条 权力清单发挥在政府行政权力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体现部门履职等方面的基础性功能,全市各级权力清单纳入全省权力清单管理系统,实行统一、规范、高效管理。
第六条 政府部门为权力清单的编制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在全省权力清单管理系统中及时认领、维护权力事项,对权力清单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机构编制部门是权力清单的管理部门,负责权力清单管理制度建设,对权力清单的建立、调整、应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牵头开展权力清单运行情况评估。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权力事项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行政执法综合监督管理平台建设中的应用。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政府部门在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场所实施行政权力事项,做好运行、管理和支撑。
第二章 编制发布
第七条 权力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事项应按照《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标准化编制规范》编制,包括权力名称(含子项)、权力编码、权力类型、设定依据、行使部门、行使层级、行使内容等要素。
第八条 市、辖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常州市市设行政权力清单》,组织同级政府部门编制本级权力清单。辖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常州市市设行政权力清单》《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以及依法赋权事项,组织编制镇(街道)权力清单。
《常州市市设行政权力清单》以常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权力为依据,由市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市级政府部门编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并按程序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九条 除保密事项外,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平台上对外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在各类网站对外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府部门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要求进行细化维护。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设立依据调整,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管理层级,以及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的,政府部门应对权力清单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权力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行政权力事项的新增、取消、变更(含下放、委托、赋权、上收,下同)等情况及时对权力事项进行调整更新,确保权力清单的权威性、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政府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对行政权力提出变更申请,经本级机构编制和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机构编制部门发文调整权力清单。
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行政权力实际运行情况,对行政权力事项主动提出新增、取消、变更申请,属于省以上立法权限范围的,由市级政府部门汇总后,向上逐级提出调整申请,待上级调整后,由市、辖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调整、认领、维护。
镇(街道)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由辖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调整、认领、维护。
第十四条 《常州市市设行政权力清单》行政权力事项的新增,由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每年根据地方立法的更新情况牵头市级政府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进行编制发布,并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常州市市设行政权力清单》行政权力事项的取消、变更,由市级政府部门向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在全省权力清单管理系统中及时认领、维护,并随市设行政权力事项新增一并发布。
第十五条 各类改革涉及行政权力事项新增、取消、变更的,由本级有关改革牵头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进行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权力清单的管理,明确本部门负责权力清单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根据《江苏省行政权力清单编制规范》要求,切实承担起行政权力事项编制、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本部门权力清单编制、调整、应用等工作,并加强对下级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权力清单通过权力清单管理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执法综合监督管理平台、一体化综合监管平台等各类权力清单应用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放管服”改革、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整合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证照分离”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互联网+监管”等各类改革涉及行政权力事项的,必须以权力清单为基础,确保全市行政权力事项的统一规范。
第十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政务服务等部门,加强对权力清单编制公布、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政府部门在编制、调整权力清单中遗漏权力事项或将设定依据不充分、不准确的事项列入清单的,出现应当调整权力清单的情形而政府部门未主动发起调整或向上级政府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的,实际运行的权力事项与权力清单不一致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政务服务等部门督促政府部门限期整改。权力清单管理情况应作为年度机构编制重要事项报告、监督部门职责履行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第五章 评估应用
第十九条 权力清单运行情况是政府部门依法履职的重要体现。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组织对权力清单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权力清单的运行情况评估可单独实施,也可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评估一并实施,支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第二十条 权力清单运行评估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
围绕权力清单的编制、认领、维护、调整及日常运行建立健全科学的权力清单运行评估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权力清单运行评估采用现场评估和书面评估的方式进行,机构编制部门重点评估权力清单的编制、日常管理、动态调整情况,司法行政部门重点评估处罚类权力事项运行中的执法规范情况,政务服务部门重点评估权力运行高效便民情况,市场监管部门重点评估“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估责任部门对评估对象出具权力清单运行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应作为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完善“三定”规定、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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