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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1日 政策文号:常政办发〔2017〕7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和《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3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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