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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退休(退职)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标准的保底金额
70周岁及以下全年划拨个人账户不满540元,按540元标准从统筹基金补足划入;71周岁以上的全年划拨个人账户不满600元,按600元标准从统筹基金补足划入。
二、进一步明确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方式
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账户每半年划拨一次,分别为1月份和7月份。划拨基数以划拨上月当时的本人符合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或基本退休费等为准。
三、提高部分门诊特定病种补助标准
重症精神病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每月在200元以内的部分,职工医保基金按照90%的比例结付;居民医保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按照85%的比例结付,对其他人员支付75%。
四、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15年度,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未成年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20元/人,“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00元/人,“老年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300元/人,“非从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标准为450元/人。
五、提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规定的23万元/年提高至25万元/年。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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