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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常州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内。
上述标准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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