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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0日 政策文号:常政办发〔2017〕3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常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6〕45号)精神,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调整统一规定如下:
一、税额标准
(一)市区(含金坛、武进)范围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等18元/平方米,二等14元/平方米,三等10元/平方米,四等8元/平方米,五等6元/平方米,六等4元/平方米。
(二)溧阳境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等10元/平方米,二等8元/平方米,三等6元/平方米,四等3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范围划分
土地等级范围划分综合了区域调整、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秉承着兼顾相邻地块级次、便于征管的原则,市区(含金坛、武进)和溧阳境内土地等级范围划分方案详见附件。
三、上述各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发〔2001〕25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发〔2006〕110号)同时废止。
四、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规定由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常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划分表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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