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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等事项以及规范部分涉审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9日 政策文号:常政发〔2016〕18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6号),市政府决定对应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4项,取消行政权力事项5项,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1项,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项目52项,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5项。其中,涉及法定依据尚未修订的,待相关法规条款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承接和受委托实施项目等的落实、衔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项目,要及时停止审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承接的项目,要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受委托实施的项目,要主动接受指导监督,严格执行办理要求,及时报告实施情况;对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要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完善信用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活力。
附件:1.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4项)
 2.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计5项)
 3.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1项)
 4.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2项)
 5.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5项)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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