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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提高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水平,促进市级行政机关、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授权组织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的行政应诉工作,包括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经验交流和情况检查,做好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备案事项等。
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对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市政府委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理应诉。复议决定中的事项涉及有关市级机关和授权组织的,有关机关和授权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办理。
三、对未经复议,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市政府委托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机关代理应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助研究有关法律问题,必要时参与协调应诉的有关技术性事宜。
四、市政府各部门、各辖市(区)政府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应诉的行政案件,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报案件诉讼情况。案件办结后,受委托应诉机关应将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为及时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刻制“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专门用于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保管和使用。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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