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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14年保险年度,居民医保政府缴费补助标准提高至35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提高居民医保保险待遇
(一)“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降低为一、二级医疗机构2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400元/次;
(二)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3万元/年;
(三)参保“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超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原规定的72%提高至75%;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超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原规定的82%提高至85%。
三、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部分,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在指定的运动健身场馆购买健身卡。
四、调整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办法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退休(职)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对新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采取过渡办法进行衔接。
五、完善门诊慢性病药费补助管理办法
进一步明确鉴定诊断标准,优化准入流程,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加强门诊慢性病药费补助管理。
六、其他
本通知有关事项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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