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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查对象


(一)辖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需要向上级部门报送地方性统计资料的垂直部门;


(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巡查内容


(一)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


(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三)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统计资料管理、公布情况;


(四)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五)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统计工作文件精神落实情况;


(六)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任务完成情况;


(七)市政府安排的主要统计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


第五条市统计局成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每年选择部分巡查对象进行巡查。


第六条巡查工作步骤


(一)根据工作任务需要,成立巡查组。


(二)下发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三)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2.召开有关座谈会;


3.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4.查阅有关资料;


5.抽查部分基层单位;


6.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四)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五)巡查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巡查组向市统计局提交巡查报告。


第七条巡查结果处理


巡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市统计局对巡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巡查情况,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向巡查对象进行反馈,对统计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


(二)巡查对象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有关整改材料;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或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移交相关职能机构进行处理;


(四)必要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巡查结果。


第八条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全市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责任单位反映,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制订改进措施。


第九条巡查工作实行巡查组负责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遵守工作纪律,并对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要如实提供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拒绝配合巡查组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统计局或市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各辖市、区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在本地区开展统计巡查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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