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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扶持重点市场发展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重点市场经营结构、经营业态和经营方式的调整,促进我市市场上水平、上规模,增强竞争力、发展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扶持培育重点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市场经营服务实体,自被认定为市重点市场起三年内,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区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二、市重点市场引进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远程网上交易,以及为提高配送自动化水平等技术改造中购置的国产设备,经省经贸委确认后,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为鼓励市场做大做强,促进专业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对市重点市场年成交额达到100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市场举办者100万元。


    四、支持以市场为单位,统一注册服务性商标,统一质量标准,走品牌发展之路。对市重点市场获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市场举办者20万元;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根据常发〔2003〕34号文件,一次性奖励市场举办者50万元。


    五、对进入市区新建市场直接从事交易的个体工商户,自被认定为市重点市场起,第一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免收,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对进入市区新建市场直接从事交易的企业,自被认定为市重点市场起三年内,企业综合规费减半征收。


    六、市重点市场认定条件:


    1. 已建市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上年度市场成交额达到50亿元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统计与管理体系;市场交易行为规范,秩序良好。


    2. 在建或续建、扩建的市场,应有专业特色,有产业依托,有一定规模,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区域竞争力的大型或新型产品交易市场,且总投资5亿元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七、市重点市场认定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场举办者,可以向所在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有关要求的市场,出具推荐意见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议,拟定名单报市政府确定后公布。


    八、落实扶持政策。市重点市场所在地的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落实和完善相应的扶持政策措施,促进市重点市场做大做强。建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市相关部门参加的重点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调研分析会,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主动提供服务,全力促进市重点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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