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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绿化部分行政处罚权实行相对集中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常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府法〔2001〕58号)的规定和精神,经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批准,我市自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城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市政、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五个方面的部分处罚权实行相对集中处罚,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为我市继续深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累了经验。
为进一步全面推进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绿化管理力度,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将城市规划、绿化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为使这项工作有序、规范、高效进行,现将城市规划、绿化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职能范围明确如下:
一、城市规划方面
1.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翻建、扩建、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拆除。
2.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虽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整改等补救措施的,经市规划局依法组织技术论证,提出整改意见,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城市绿化方面
按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除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公园(主要是大型公园和公园绿地、动物园、专类园)管理方面以及“绿色图章”(即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的审批)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的行政处罚权以外的其他绿化行政处罚权。
本决定所明确的各项内容应与原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一起在市区范围内统一实施。
希望涉及执法职能调整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认真做好有关衔接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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