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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修改《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9日 政策文号: (常政规〔2017〕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常政规〔2014〕4号)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并已取得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以及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
二、删去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在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在本市租赁住房,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连续居住5年以上,并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迁入本市;”
四、删去第十八条。
《规定》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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