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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的人防工程建设,认真贯彻国家、南京军区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人防工程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紧密结合城市建设加快发展,工程总量稳步提高,平战结合成效显著,城市的总体防护能力明显增强。但是,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总量和人均占有面积与周边城市相比处于偏低水平,为加快我市人防工程建设速度,提高防空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新时期积极防御战略方针的一项根本措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对于节约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城市地下空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国防建设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进一步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对人防工作的支持。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广泛宣传人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把人防工程建设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点,要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力度,严格规划审查和项目审批,坚决杜绝少建、漏建、缓建和免建等违法违规现象。确因地质、结构、施工等原因不能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经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按照《关于加快人防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2〕158号文件)的要求,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易地建设。
三、对建设人防工程实行优惠政策。经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全力支持,享受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配套费、土地使用费等各项政策性规费的优惠;供电、供水和供气部门要优先保障人防工程的用电、用水和用气需要。
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人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完成人防工程配套建设任务后,多建符合6级以上防护要求的人防工程的,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给予多建面积部分每平方米50元的补贴。
四、改革人防工程投资主体单一的做法,实现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要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单位及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结合交通、绿地、广场等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可采取多种投融资形式,面向社会广泛吸引资金,加快人防工程建设。对结合交通、绿地、广场等招商引资,单独投资修建的兼有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以及超出人防建设要求多建人防工程的部分,属非配建指标内的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投资主体清晰,产权登记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产权证。
五、依法征管人防建设经费,加大人防工程建设的投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江苏省人防办、财政厅、物价局2002年发布的《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人防办、财政厅、地方税务局2002年发布的《关于地方税务机关征集人防建设经费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社会负担的人防建设经费应依法缴纳,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应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足额按时缴纳人防建设经费。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减免的建设项目以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或缓缴人防易地建设费或其他人防建设经费。
六、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各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要对近年来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民用建筑是否按照人防法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是否缴纳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对违反人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凡被平调、截留、挤占、挪用、缓缴的人防建设经费,应依法限期追回。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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