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天宁、钟楼、戚墅堰区集体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常政发〔2006〕3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市财政局等部门《天宁、钟楼、戚墅堰区集体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天宁、钟楼、戚墅堰区集体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意见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充分调动辖区经营土地的积极性,促进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现就天宁、钟楼、戚墅堰区集体土地出让收益提出分配意见如下:
一、天宁、钟楼、戚墅堰区范围内(不含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征用集体土地用作经营性开发的,按地块净地拍卖出让总额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及出让业务费后的65%返回所在区,其余35%留市财政。
二、辖区负责出让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和报批手续,提供净地。
三、出让地块周边道路及两侧绿化用地由所在区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和报批手续,其中:宽12米以内(含12米)的道路及绿化工程由地块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宽12米以上的道路及绿化工程由市负责建设;区域性的大型公共绿地由市负责征地、拆迁补偿、报批手续和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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