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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在全社会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动的浓厚氛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以上劳模(含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常州市级劳模及享受同等劳模待遇人员)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
省部级劳模春节慰问金由每人500元调整为1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各级工会具体发放。
市劳模春节慰问金由每人300元调整为500元。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工会具体发放。
二、调整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
省部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3000元提高到5000元,并按10%困难面计提。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各级工会组织实施帮扶。
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2000元提高到4000元,并按10%困难面计提。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工会组织实施帮扶。
三、调整劳模荣誉津贴标准
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常州市及以上企业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常州市及以上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300元;省部级劳模荣誉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200元;常州市劳模荣誉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劳模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模和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劳模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的市、辖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组织发放。
市以上劳模的就业、医疗、住房等待遇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已出台的劳模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提高劳模待遇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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