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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9日 政策文号:常政办发〔2016〕17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常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全市广大青少年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激发创新热情,推动青少年科学素质不断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的申报、受理、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长奖,是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最高荣誉奖项,授予在本市就读的、创新能力突出的中小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前三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
第三条  市长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名额不超过10个;对经过综合评审排名前20位但未获得市长奖的学生,授予市长奖提名奖;对市长奖获得者的主要科技辅导老师、所在学校一并予以表彰。
第四条  市长奖评审奖励工作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选、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市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市科协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团市委、市科协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指导市长奖评审活动,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市长奖具体评审方案、评审规则、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
(三)审议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科研、教育、专利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料审查、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申报市长奖的学生,应热爱祖国,热爱科学,品行端正,富有创新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获奖者):
(一)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二等奖以上;
(二)获得英特尔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家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奖项;
(三)获得“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二等奖以上;
(四)获得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青少年科技竞赛一等奖以上;
(五)获得“江苏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一等奖以上;
(六)获得“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大赛”一等奖以上;
(七)获得“中国少年科学院小院士”、“江苏省少年科学院小院士”称号或“小院士”课题一等奖;
(八)被授予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经专家鉴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推进作用的项目。
上述项目获奖时间和专利授予时间为申报前两年内。
第八条  各类科学实践活动、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不在参评之列。
第九条  市长奖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市长奖评审前,由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布评选工作的具体方案,正式启动评审工作。
(二)提交申报。符合申报条件者填写《常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候选人申报表》,并附获奖证书原件,所在学校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受理推荐。各辖市、区评选推荐工作,由各辖市、区科协牵头,会同本级教育、科技等部门共同推荐;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和其他符合条件学校的评选推荐工作,由市教育局、市科协组织。
(四)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程序的申报者。
(五)资料评审。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程序的申报者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申报者名单。
(六)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资格审查、资料评审情况,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评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天。
(八)批准公布。经公示无异意的获奖候选名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市长奖获得者颁发由市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并奖励人民币一万元。
第十一条  对市长奖提名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人民币三千元。
第十二条  对市长奖获得者的主要辅导老师颁发“常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优秀辅导员”荣誉证书,并奖励人民币三千元。
第十三条  对市长奖获得者所在学校颁发“常州市青少年科学教育摇篮奖”奖牌。
第十四条  评选表彰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市科协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市长奖申报者以及申报者所在学校应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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