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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四日
常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粮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和应急保障机制,提高全市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的职责。
(二)加强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的职责。
(三)加强推进全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保障全市粮食供应安全,承担有关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
(二)负责全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应急保供。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指导全市粮食购销和产销衔接。负责办理粮食经营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承担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负责军粮供应,做好抗灾救助和特需粮油的供应工作。
(三)负责地方储备粮管理,拟订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并监督实施。提出地方粮油储备、收储及动用的建议,协助中央和省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和调运等工作。
(四)负责编制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资金。
(五)贯彻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配套性制度,依法开展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地方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全市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原粮卫生。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直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规划和方案,指导辖市、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提出粮食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
(七)协调落实粮食信贷资金政策,加强直属国有企业绩效考核,指导全市的粮食财务、会计、审计管理工作。
(八)负责市粮食系统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直属国有企事业的领导班子建设。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粮食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组织全局性会议及活动,起草重要文稿;负责局机关日常文秘、政务信息、督查督办、提案、档案、信访、机要、保密、接待、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信息化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配合牵头处室做好相关工作。
(二)购销储备处(行政服务处)
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提出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总体布局以及收购、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和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拟订地方储备粮油有关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承担全市粮油市场安全保供、监测预警和应急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指导全市粮食购销和产销衔接;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军粮供应政策,做好部队、救灾救助和特需粮油的供应;承办粮食经营者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工作,承担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协助做好中央和省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等工作;负责仓储设施改造工作,承担粮油仓储管理、安全储存和储粮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产业发展处
编制全市粮食行业发展规划,落实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政策,提出粮食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实施意见;监测全市粮食经济运行,指导推进粮食现代物流、粮油精深加工和产业化经营,承担粮食行业科技和新技术推广工作管理;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承担其国有投资项目管理和协调工作;配合协调全市粮食行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放心粮油”推广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政策法规处)
依法对辖区内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和运输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开展全市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承担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受理有关举报,开展相应的查处、协处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政策法规的宣传;承担有关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及相关备案工作;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指导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
协调落实粮油购销、储备、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产业化发展等相关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协调粮食政策性费用项目及其补贴资金的申报、拨付、清算和使用监管;监管相关专项资金的使用;拟订地方储备粮油财会制度并监督执行;开展全市粮食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部门预算及有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考评机制。
(六)组织人事处
负责直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和干部队伍的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资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统战、侨务、出国政审、人武和离退休老干部工作。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委、工会、团委。
四、人员编制(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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