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8日
政策文号:扬府发〔2010〕20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邗江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我市有高邮国家基本气象站、扬州国家气象观测站、宝应国家气象观测站、江都国家气象观测站、仪征国家气象观测站、邗江国家气象观测站等6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该6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承担着综合气象要素的探测任务,为天气预报、气象服务提供气象数据,为民航飞行、国防建设提供气象保障。
为加强我市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保障气象探测设施稳定运行和气象预报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专项规划编制的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气象探测是气象工作的基础,为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民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纳入城乡规划。因此,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既是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也是保护我市气象探测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保障。
二、积极行动,扎实推进专项规划编制的各项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行动,扎实推进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的各项工作。各地要尽快组织规划、气象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气象观测站开展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论证等工作。专项规划要科学设计、合理布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遵循城乡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护我市的气象探测环境。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协作沟通机制,密切配合,协助做好专项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
三、强化实施,确保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能落到实处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要经过申请、编制、报批三个步骤(申请:当地气象部门提出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申请,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编制:当地规划部门、气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院,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观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多方征求意见,对涉及资源与环境等重大专题,组织专家论证;报批:组织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对审批通过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要严格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附件:扬州市国家气象观测站站点信息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扬州市国家气象观测站站点信息
台站名称
地址
站类
经度
纬度
高邮国家基本气象站
高邮市黄庄北路18号
国家基本气象站
119°26′53″
32°47′31″
扬州国家气象观测站
扬州市汊河镇 吕桥村六一组
国家气象观测站
119°24′15″
32°19′51″
宝应国家气象观测站
宝应县气象路 77号
国家气象观测站
119°18′24″
33°14′44″
江都国家气象观测站
江都市仙女镇 韩西村新民组
国家气象观测站
119°35′08″
32°27′02″
仪征国家气象观测站
仪征市真州镇 永庆村
国家气象观测站
119°09′34″
32°17′59″
邗江国家气象观测站
邗江区杨庙镇沿山河村下庄组
国家气象观测站
119°19′40″
32°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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