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1日 政策文号:扬府发[2001]10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新的住房供应和分配体系,规范单位和职工集资建房的行为,解决和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资建房是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利用单位住宅区内自有合法土地,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通过向本单位符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职工筹集资金建设的住房。但市区一类地段范围内不得申请集资建房。任何单位也不得另行申请用地或征地用于集资建房。
二、列入集资建房的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坚持节约、合理用地。
三、经批准的集资建房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为推动和加快住房新体制的建立,对有条件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不得申请职工集资建房。
五、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为单位内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已购买过安居工程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六、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个人集资额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出售办法规定的职工家庭应承担的部分。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再享受住房货币化分配。
七、为落实集资建房的维修管理,按集资建房的成本价,个人缴纳1%,单位缴纳2.5%,建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八、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可享受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
九、集资建造的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在房屋竣工交付后,可直接办理加盖有“集资建房”字样的产权证书。集资建造的住房属房改房范畴,交易时按房改房上市规定办理。
十、集资建房工作政策性强,必须实行齐抓共管。市房管部门负责集资建房资格的审核工作,市物价部门负责核准集资建房成本价,市计委、建设、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必须对照标准,严格把关,共同做好集资建房的管理工作。
十一、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职工集资建房范围的,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手续,不得发放产权证书。
十二、实施集资建房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房,不得以联营联建名义开发商品房对外出售,对违规操作,一经查实,除补缴各种规费外,还将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十三、本意见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以往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职工集资建房办理程序》
二○○一年六月六日
附件:
职工集资建房办理程序
一、集资建房单位持集资建房项目申请、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职代会通过的集资建房方案、集资对象名单、职务(职称)、现住房情况、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
二、集资建房单位持市房产管理局的审核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别到市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管理等手续。
三、集资建房单位持以上市有关部门的批复及资料,按市政府[1999]190号文件规定,到市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税费减免手续。
四、房屋建成后,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出具核定集资建房成本价的批复。
五、集资建房单位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存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开设的单位维修基金帐户。
六、房屋竣工后,集资建房单位持以上批复及资料,经市房管局审核后,按届时房改售房的有关程序和收费标准,分别到市房管、国土管理部门办理职工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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