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9日 政策文号:扬府发〔2018〕16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7〕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盐业体制改革的部署,加快推进盐业监管体制改革,理顺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监管体制,确保按期实现政企分开。强化和落实各级政府监管职责,维护食盐市场秩序,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促进全市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深化改革,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将企业职能和监管职能分开,使盐业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二)依法监管,权责明确。根据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精神,合理确定我市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三)简政放权,重心下移。取消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事项,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功能作用,下移执法重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统筹兼顾,配套推进。将盐业监管体制改革与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等改革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政企分开。剥离市盐业公司及各县(市、区)盐业公司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撤销市县两级盐业公司加挂的盐务管理局牌子。盐业公司实行市场化运营,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相关部门承担。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全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和全市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许可等审核工作,加强全市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贯彻执行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修订盐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编制全市盐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全市盐行业运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全市食盐储备体系建设;负责全市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会同市卫计委等部门做好非碘盐供应管理、应急管理、食盐企业信用管理等工作;牵头开展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市食盐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负责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负责全市食盐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负责查处生产经营者在食盐中非法添加营养强化剂的行为。
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碘缺乏危害的防治等工作。
4.市农业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质量的监督管理。
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根据国家和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要求依法做好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工商登记工作,指导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相关工商登记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
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7.市物价局:负责食盐价格的市场监测、预警及监督管理,实施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或应急措施。
8.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涉盐违法犯罪打击工作。
各县(市、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参照市级层面做法,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相应调整。
(三)推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执法。
1.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
2.结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由各县(市、区)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盐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牵头加大对制贩假盐和违规经营食盐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工业盐和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的监管和违法案件查处,维护正常的食盐市场秩序,加强盐产品标识管理,严格防止工业盐和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市经信委应加强对食盐专营执法指导监督;市食药监局应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食盐质量安全执法指导监督。
3.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证照协同监管机制,共同履职尽责,加强信息沟通、联动监管和执法协作。
(四)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和食盐安全监管工作需要,自改革实施之日起五年时间,从现有盐政执法人员中选拔25人左右协助做好食盐安全相关执法工作,原则上每个县(市、区)选拔2至4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各选拔1人,具体人员由市食药监局会同市盐业公司,根据省统一要求共同协商确定。此类盐政执法人员的身份性质不变,工资待遇、职务晋升、交流等仍由盐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市食药监局负责。五年内,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年6万元的标准对本级盐业公司予以奖励补贴。市食药监局、市盐业公司共同做好该部分人员的考核、奖惩工作,表现不好的退回盐业公司,不再补充新的人员。所有选派人员五年期满后全部回盐业公司工作。剩余的盐政执法人员由市盐业公司负责进行转岗培训安置。要切实重视并做好老干部、军转干部工作,保持稳定。
(五)支持市、县(市、区)盐业公司转型发展。支持扬州国有盐业公司做大做强、转型发展。凡近三年在扬州投资建设的符合扬州发展规划的国有盐业项目,给予土地供应、资金配套、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优先支持发展扬州盐商文化产业、健康食品产业、连锁便利店业务以及盐业现代仓储物流等业务发展。
四、组织实施
(一)各盐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盐业管理职能,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盐业工作合力。盐业管理体制改革中,涉改部门机构编制调整将在下一步地方党政机构改革中统筹研究解决。
(二)细化工作措施,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各相关部门和盐业公司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移交和对接,2018年9月上旬签署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协议,明确责任,确保盐务执法工作有序衔接。
(三)要做好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中涉改人员的安置工作。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做好盐政协管人员的选拔工作;做好转岗人员的妥善安置,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扬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并参照执行,落实地方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制定出台本地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实现政企分开,做好人员安置等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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