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产业园区
江苏扬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江苏扬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31日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2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储备粮市场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动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市级和县级两级储备制度,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其管理与运作方式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地方储备粮计划以及所需资金。
第五条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为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实施监督。
成立由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储备粮管理领导小组,在粮食部门设立储备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储备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财政部门按照地方储备粮计划,负责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和相关财政补贴,并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粮食部门,征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参照粮食部门确定的当年轮换的粮食品种、价格,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对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粮食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承储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承储工作,按照规定实施地方储备粮的运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安全需要,改善基础设施设备。
第九条承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以及财政拨付费用。
第十条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以及总体布局方案,市粮食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本级地方储备粮规模,并报省粮食、财政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分别将地方储备粮计划落实情况及时报送省粮食、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由承储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或者市场采购,鼓励通过规范的大中型批发市场竞价采购。
第十三条?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是粮食年度内的新粮,并经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要调整当年地方储备粮收购等级的,由粮食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粮食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
承储库点由粮食部门从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中择优选择。储存和租仓储存库点由粮食部门遴选后向储备粮管理领导小组报备。
第十五条地方储备粮禁止省外储存;成品粮不得跨本市行政区域储存;原粮储备确需在省内异地储存的,异地储存量不得超过储备总规模的40%。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市储备粮独立承储点仓容应当在1.5万吨以上,食用植物油储备独立承储点罐容应当在500吨以上;县(市、区)级食用植物油储备独立承储点罐容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具有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仓储设施、设备,且产权自有;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量等级、品质检测等必需的场所、仪器设备;
(五)具有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七)省粮食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执行农业发展银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粮食部门应当与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地址、储存期限以及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储存地方储备粮,单独储存、单独建帐,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对储备粮的安全负主体责任,可以采取财产保险方式化解风险。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经本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负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采取财产保险方式的,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旧粮顶替新粮;
(八)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担保、清偿债务;
(九)转包储备粮计划;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地方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地方储备粮轮换坚持创新、保供、经济、高效的原则。承储企业应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调控政策,根据市场动态统一运筹、推陈储新,确保储备粮规模稳定、质量稳定。
地方储备粮轮换办法由本级粮食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地方储备粮轮换方案由本级粮食部门确定。特殊情况下的轮换,由粮食部门提出具体方案,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地方储备粮每批次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
承储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省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因宏观调控需要延长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二十四条地方储备粮食中的粳稻、杂交籼稻、小麦和食用植物油应当每年分别轮换不低于各自储备总量的2/3、1/2、1/3和1/2以上(含本数)。但任何轮换时点在库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总量的1/2。
成品粮的储存和轮换时间根据品种、储存条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情况确定。具体管理办法由本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地方储备粮轮换主要采用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因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的,应当经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需要轮换地方储备粮的,应当向粮食部门提出申请,经粮食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并报粮食部门确认。粮食部门应当将确认报告抄送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地方储备粮轮换出库时,承储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发展银行。
第二十七条地方储备粮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由粮食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并报上级粮食部门备案。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首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粮食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地方储备粮计划以及资金安排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2日起施行。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扬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31日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2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储备粮市场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动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市级和县级两级储备制度,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其管理与运作方式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地方储备粮计划以及所需资金。
第五条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为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实施监督。
成立由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储备粮管理领导小组,在粮食部门设立储备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储备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财政部门按照地方储备粮计划,负责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和相关财政补贴,并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粮食部门,征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参照粮食部门确定的当年轮换的粮食品种、价格,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对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粮食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承储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承储工作,按照规定实施地方储备粮的运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安全需要,改善基础设施设备。
第九条承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以及财政拨付费用。
第十条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以及总体布局方案,市粮食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本级地方储备粮规模,并报省粮食、财政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分别将地方储备粮计划落实情况及时报送省粮食、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由承储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或者市场采购,鼓励通过规范的大中型批发市场竞价采购。
第十三条?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是粮食年度内的新粮,并经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要调整当年地方储备粮收购等级的,由粮食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粮食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
承储库点由粮食部门从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中择优选择。储存和租仓储存库点由粮食部门遴选后向储备粮管理领导小组报备。
第十五条地方储备粮禁止省外储存;成品粮不得跨本市行政区域储存;原粮储备确需在省内异地储存的,异地储存量不得超过储备总规模的40%。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市储备粮独立承储点仓容应当在1.5万吨以上,食用植物油储备独立承储点罐容应当在500吨以上;县(市、区)级食用植物油储备独立承储点罐容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具有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仓储设施、设备,且产权自有;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量等级、品质检测等必需的场所、仪器设备;
(五)具有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七)省粮食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执行农业发展银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粮食部门应当与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地址、储存期限以及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储存地方储备粮,单独储存、单独建帐,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对储备粮的安全负主体责任,可以采取财产保险方式化解风险。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经本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负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采取财产保险方式的,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旧粮顶替新粮;
(八)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担保、清偿债务;
(九)转包储备粮计划;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地方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地方储备粮轮换坚持创新、保供、经济、高效的原则。承储企业应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调控政策,根据市场动态统一运筹、推陈储新,确保储备粮规模稳定、质量稳定。
地方储备粮轮换办法由本级粮食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地方储备粮轮换方案由本级粮食部门确定。特殊情况下的轮换,由粮食部门提出具体方案,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地方储备粮每批次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
承储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省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因宏观调控需要延长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二十四条地方储备粮食中的粳稻、杂交籼稻、小麦和食用植物油应当每年分别轮换不低于各自储备总量的2/3、1/2、1/3和1/2以上(含本数)。但任何轮换时点在库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总量的1/2。
成品粮的储存和轮换时间根据品种、储存条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情况确定。具体管理办法由本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地方储备粮轮换主要采用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因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的,应当经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需要轮换地方储备粮的,应当向粮食部门提出申请,经粮食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并报粮食部门确认。粮食部门应当将确认报告抄送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地方储备粮轮换出库时,承储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发展银行。
第二十七条地方储备粮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由粮食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并报上级粮食部门备案。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首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粮食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地方储备粮计划以及资金安排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2日起施行。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江苏扬州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省政府关于宝应县、仪征市、高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2023-10-31
省政府关于筹建江苏省江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2021-01-09
省政府关于同意扬州市江都区及所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10-22
省政府关于同意扬州市邗江区及所辖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7-23
省政府关于同意扬州市广陵区及所辖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7-23
省政府关于同意高邮市及所辖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7-0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都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2020-03-16
省政府关于同意宝应县及所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3-12
省政府关于同意仪征市及所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2-19
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广陵区及所辖头桥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2018-12-27
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邗江区及所辖公道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2018-11-16
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江都区及所辖大桥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2018-10-15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