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扬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4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9〕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扬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9〕6号),现对扬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及土地等级范围调整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
扬州市区:一等土地为16元/平方米;二等土地为12元/平方米;三等土地为8元/平方米;四等土地为6元/平方米;五等土地为4元/平方米;六等土地为3元/平方米;七等土地为1.5元/平方米。
高邮市:一等土地为8元/平方米;二等土地为6元/平方米;三等土地为4元/平方米;四等土地为0.9元/平方米。
仪征市:一等土地为8元/平方米;二等土地为5元/平方米;三等土地为4元/平方米;四等土地为0.9元/平方米。
宝应县:一等土地为6元/平方米;二等土地为4元/平方米;三等土地为0.6元/平方米。
二、扬州市应税土地等级划分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扬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表.docx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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