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3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9〕9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保障市场供应,更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猪肉消费需求为目标,立足当前恢复生产保供给,着眼长远转变方式促转型,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政策扶持,创新体制机制,以标准化、规模化、绿色化、循环化、产业化“五化”为引领,推动构建生产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到2022年,全市猪肉自给率达到80%以上,养殖规模化率达到85%以上,规模养猪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各县(市、区)猪肉自给率目标任务见附件。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设现代生猪养殖集聚区。一是新建、改扩建一批养殖规模万头以上现代生态循环猪场。按照永久性生猪养殖基地、永久性蔬菜林果基地和永久性生态循环农业基地“三个结合”的原则,建设大型现代生态循环猪场,已经规划启动建设的5个生猪养殖基地,力争明年全部建成投产。二是改造提升一批千头以上标准化生态养殖猪场。按照“保种猪稳基础、保规模稳供应、保安全提能力”要求,以现有种猪场和规模猪场为重点,加快动物防疫设施、养殖设备和粪污处理等的改造完善,实行“一场一策”指导开展提档升级,达到生物安全防控要求的,加快增养补栏恢复生产。鼓励引导种猪生产企业把种猪、苗猪优先供应市内猪场,优先满足我市养殖需要,同时鼓励加大从市外采购种猪力度,解决当前种苗供应不足问题。三是培植发展一批千头以上适度规模的现代家庭农(牧)场。按照“公司+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户与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作,建设标准化的现代家庭农(牧)场。四是引导和鼓励生猪屠宰企业到市外合作或协议建设一批生猪养殖基地,建立稳定的猪源关系,发展全产业链经营。
(二)严密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疫病。围绕坚决打赢非洲猪瘟防控攻坚战、持久战,继续保持“全市非洲猪瘟疫情清净”这一总目标,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主体三者责任,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镇(乡)、村两级防控网格化管理制度。推进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优化升级,建立生猪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完善智慧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实施动物防疫全程互联网监管。优化种猪跨省调运防疫监管措施,对跨省调运种猪实施基于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的检疫工作制度,重点检测非洲猪瘟,对其它病种开展风险评估。坚持不懈抓好疫情监测排查、应急处置准备、规模养殖场和种猪场“两场”生物安全措施落实、生猪调运监管、餐厨废弃物管理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现行有效的防控措施,降低疫病传播扩散风险,增强养殖信心。落实疫情日报告制度,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瞒报、迟报、工作不力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健全现代生猪屠宰加工流通体系。大力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加快屠宰行业提档升级,鼓励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除种猪和仔猪外,原则上活猪不跨大区域调运。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适应“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的新要求和“运猪”向“运肉”转变的形势需要,支持建设冷鲜肉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的冷链服务体系,在市区现有大型超市设立冷鲜肉销售点,尽快启动建设一个冷鲜肉批发市场,组织生猪主产区屠宰企业猪肉供应我市,建立区域生猪产销衔接、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
(四)完善市场调控手段,强化市场猪肉供应。围绕“供应充足、价格稳定、质量安全”的要求,完善保供稳价调控预案,严格落实地方冻猪肉储备任务,其中宝应县完成200吨、高邮市、仪征市各完成150吨、市本级完成500吨。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冷库资源参与猪肉收储,引导学校、机关等大型单位根据需要储备猪肉,支持企业扩大肉类商品进口。鼓励规模家禽场增栏补养,增加牛羊、家禽等替代产品供应。密切关注生猪生产、猪肉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加强监测预警,把握好市场调节的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市场供应平稳有序。及时启动临时性物价补贴机制,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政策,足额发放挂钩联动补贴,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强化产销信息预警,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稳定有序。
三、政策措施
(五)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结合建立执法事项清单,落实动物防疫执法责任,突出强化动物防疫执法力量。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必要时采取措施加强工作力量。加强县级兽医实验室建设,完善设施设备,提升检测能力。推行政府购买防疫、检测等社会化兽医服务,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各地财政要保障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改善设施装备条件,落实工资待遇和有关津贴,确保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六)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各地要根据生态环境部门部署要求,认真排查、立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等问题,要立即整改。对禁养区内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对非禁养区内符合养殖规划、达到环保要求的规模猪场,不得随意关停拆除;对因达不到环保要求而停产的规模猪场,在整改达标后,应帮助尽快恢复生产;确需关停或拆除的,要给足合理过渡期,并按照“拆一补一”原则落实异地搬迁。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
(七)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要把符合规划、生态循环型猪场的发展用地需求,列入用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鼓励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要按照“畜地平衡、以地定畜”的原则,将生猪养殖、生物安全、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屠宰加工等生猪产业发展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规模,科学布局新增产能,在万亩良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中调整连片的一般农用地作为生猪养殖用地。要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根据养殖规模合理确定生猪养殖圈舍、厂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生猪养殖(包括叠层式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八)加大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保障生猪生产、疫病防控、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政策措施,市“菜篮子”专项资金、市现代高效农业专项资金等项目资金优先安排生猪稳产保供项目。用足用好市生猪产业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点支持现代化大型生猪养殖场建设和产业链发展。各地要加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重点扶持种猪场、规模猪场恢复和扩大产能以及洗消中心、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设施建设,扶持冷鲜猪肉储存、运输等设施建设。足额落实非洲猪瘟扑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地方补助资金,资金发放由现行按年度结算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继续实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落实暂时将能繁母猪保额从1200元增加至1500元等生猪保险政策,扩大养殖保险覆盖面,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积极开展生猪价格保险试点。创新金融信贷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拓宽养殖户融资渠道。将仔猪及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九)强化责任落实和工作考核。将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地要逐级落实责任,及时将生猪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场点、具体地块,出台有力有效的政策措施,落实新增产能,挖掘潜在产能,提升现有产能,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并如期完成。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生猪生产、财税、土地、环保、流通、金融等支持政策,协同推进生猪生产和猪肉保供工作,切实保障我市猪肉市场供应。
附件:各县(市、区)猪肉自给率目标任务.docx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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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保障市场供应,更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猪肉消费需求为目标,立足当前恢复生产保供给,着眼长远转变方式促转型,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政策扶持,创新体制机制,以标准化、规模化、绿色化、循环化、产业化“五化”为引领,推动构建生产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到2022年,全市猪肉自给率达到80%以上,养殖规模化率达到85%以上,规模养猪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各县(市、区)猪肉自给率目标任务见附件。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设现代生猪养殖集聚区。一是新建、改扩建一批养殖规模万头以上现代生态循环猪场。按照永久性生猪养殖基地、永久性蔬菜林果基地和永久性生态循环农业基地“三个结合”的原则,建设大型现代生态循环猪场,已经规划启动建设的5个生猪养殖基地,力争明年全部建成投产。二是改造提升一批千头以上标准化生态养殖猪场。按照“保种猪稳基础、保规模稳供应、保安全提能力”要求,以现有种猪场和规模猪场为重点,加快动物防疫设施、养殖设备和粪污处理等的改造完善,实行“一场一策”指导开展提档升级,达到生物安全防控要求的,加快增养补栏恢复生产。鼓励引导种猪生产企业把种猪、苗猪优先供应市内猪场,优先满足我市养殖需要,同时鼓励加大从市外采购种猪力度,解决当前种苗供应不足问题。三是培植发展一批千头以上适度规模的现代家庭农(牧)场。按照“公司+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户与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作,建设标准化的现代家庭农(牧)场。四是引导和鼓励生猪屠宰企业到市外合作或协议建设一批生猪养殖基地,建立稳定的猪源关系,发展全产业链经营。
(二)严密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疫病。围绕坚决打赢非洲猪瘟防控攻坚战、持久战,继续保持“全市非洲猪瘟疫情清净”这一总目标,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主体三者责任,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镇(乡)、村两级防控网格化管理制度。推进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优化升级,建立生猪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完善智慧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实施动物防疫全程互联网监管。优化种猪跨省调运防疫监管措施,对跨省调运种猪实施基于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的检疫工作制度,重点检测非洲猪瘟,对其它病种开展风险评估。坚持不懈抓好疫情监测排查、应急处置准备、规模养殖场和种猪场“两场”生物安全措施落实、生猪调运监管、餐厨废弃物管理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现行有效的防控措施,降低疫病传播扩散风险,增强养殖信心。落实疫情日报告制度,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瞒报、迟报、工作不力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健全现代生猪屠宰加工流通体系。大力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加快屠宰行业提档升级,鼓励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除种猪和仔猪外,原则上活猪不跨大区域调运。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适应“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的新要求和“运猪”向“运肉”转变的形势需要,支持建设冷鲜肉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的冷链服务体系,在市区现有大型超市设立冷鲜肉销售点,尽快启动建设一个冷鲜肉批发市场,组织生猪主产区屠宰企业猪肉供应我市,建立区域生猪产销衔接、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
(四)完善市场调控手段,强化市场猪肉供应。围绕“供应充足、价格稳定、质量安全”的要求,完善保供稳价调控预案,严格落实地方冻猪肉储备任务,其中宝应县完成200吨、高邮市、仪征市各完成150吨、市本级完成500吨。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冷库资源参与猪肉收储,引导学校、机关等大型单位根据需要储备猪肉,支持企业扩大肉类商品进口。鼓励规模家禽场增栏补养,增加牛羊、家禽等替代产品供应。密切关注生猪生产、猪肉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加强监测预警,把握好市场调节的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市场供应平稳有序。及时启动临时性物价补贴机制,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政策,足额发放挂钩联动补贴,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强化产销信息预警,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稳定有序。
三、政策措施
(五)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结合建立执法事项清单,落实动物防疫执法责任,突出强化动物防疫执法力量。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必要时采取措施加强工作力量。加强县级兽医实验室建设,完善设施设备,提升检测能力。推行政府购买防疫、检测等社会化兽医服务,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各地财政要保障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改善设施装备条件,落实工资待遇和有关津贴,确保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六)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各地要根据生态环境部门部署要求,认真排查、立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等问题,要立即整改。对禁养区内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对非禁养区内符合养殖规划、达到环保要求的规模猪场,不得随意关停拆除;对因达不到环保要求而停产的规模猪场,在整改达标后,应帮助尽快恢复生产;确需关停或拆除的,要给足合理过渡期,并按照“拆一补一”原则落实异地搬迁。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
(七)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要把符合规划、生态循环型猪场的发展用地需求,列入用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鼓励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要按照“畜地平衡、以地定畜”的原则,将生猪养殖、生物安全、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屠宰加工等生猪产业发展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规模,科学布局新增产能,在万亩良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中调整连片的一般农用地作为生猪养殖用地。要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根据养殖规模合理确定生猪养殖圈舍、厂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生猪养殖(包括叠层式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八)加大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保障生猪生产、疫病防控、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政策措施,市“菜篮子”专项资金、市现代高效农业专项资金等项目资金优先安排生猪稳产保供项目。用足用好市生猪产业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点支持现代化大型生猪养殖场建设和产业链发展。各地要加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重点扶持种猪场、规模猪场恢复和扩大产能以及洗消中心、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设施建设,扶持冷鲜猪肉储存、运输等设施建设。足额落实非洲猪瘟扑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地方补助资金,资金发放由现行按年度结算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继续实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落实暂时将能繁母猪保额从1200元增加至1500元等生猪保险政策,扩大养殖保险覆盖面,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积极开展生猪价格保险试点。创新金融信贷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拓宽养殖户融资渠道。将仔猪及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九)强化责任落实和工作考核。将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地要逐级落实责任,及时将生猪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场点、具体地块,出台有力有效的政策措施,落实新增产能,挖掘潜在产能,提升现有产能,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并如期完成。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生猪生产、财税、土地、环保、流通、金融等支持政策,协同推进生猪生产和猪肉保供工作,切实保障我市猪肉市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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