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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9〕9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开展好此次人口普查,有利于全面查清我市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发展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扬州、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人口信息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圆满完成。
二、明确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1、普查对象。普查标准时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以及户籍登记地在我市但普查标准时点住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的自然人,不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2、普查内容。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3、普查标准时点。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扬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具体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相应建立普查工作机构,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防控,切实做好方案执行、数据处理、舆论导向等方面的工作预案。
2、强化部门协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做好普查物资和设备、普查经费、地理信息等协调保障工作,公安、卫健、民政、教育、住建、人社等掌握相关人口信息的部门,要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向当地普查机构提供行政记录资料。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共同解决好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市统计系统上下级之间要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全力以赴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3、落实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把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列入2020年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共同负担,列入相应的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确保普查工作队伍的稳定。“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工作补贴由市财政和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分级负责、共同分担。普查登记所需电子设备由市、县两级负责筹措,对征用普查员个人电子设备给予适当补助。对在“两员”培训、普查摸底、现场登记、数据处理等关键节点加班加点人员,各地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补贴。
4、把握重点环节。人口普查是跨年度的重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全面周密、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宣传动员、入户摸底、普查入户登记、质量控制、资料开发等工作。一要选优配强普查队伍。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有普查工作经验、热爱普查工作的同志参加普查日常工作,扎实选调(聘)一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为普查工作高质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二要加强普查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等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采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广泛深入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和重点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推进创造良好舆论环境。三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探索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四要严格流程质量管理。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全流程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
5、依法依规普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规范普查行为。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谎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附件:扬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doc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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