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企业优惠政策

江苏扬州产业园区

江苏扬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江苏扬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市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扬州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2017]8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发展文化产业中的重要作用,抓紧形成与扬州历史文化名城地位相符的文物保护体制、考古工作机制、博物馆服务体系、文博创意产业体系和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到2025年,全面完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划定公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完好率保持在98%以上,世界文化遗产点和海上丝绸之路预备项目遗产点完好率保持100%,全面落实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建成文物保护单位数据化管理系统。加强考古实验室建设,基本形成集调查发掘、实验分析、整理修复、学术研究等为一体的考古工作体系。强化文博场馆运行考核评估,推进文博单位文创产业发展。文物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文物安全工作新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1.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注重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全面提升依法保护、规划保护和预防性保护的水平。做好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推进市、县(市、区)文保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核定公布辖区不可移动文物目录,依法划定县级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2.推进文物修缮保护。排查防范全市不可移动文物险情,加强日常维护保养,推动由抢救性保护为主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注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损坏,严禁擅自迁移或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全市水文化遗产调查,摸清水文化遗产现状。加强隋炀帝墓、扬州城遗址、龙虬庄遗址、庙山汉墓、甘泉汉墓群等大遗址保护,推进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充分展示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推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字化三维科技保护工作。

3.强化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好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坚持原址保护原则,加强管控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设。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中,坚持保护、传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历史街区、历史地段整体格局和风貌的保护,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建筑实行原真性保护,做好周边环境整治,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改善居住相统一,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在老城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中,应先期开展文物资源调查,逐处制定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各级各类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建项目,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部门意见。

4.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认真实施《大运河扬州段世界遗产保护办法》和《大运河文化带扬州段建设规划》,深入研究和挖掘蕴含的重大价值,坚持将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与江淮生态大走廊建设、公园体系建设、特色小镇建设、特色田园乡村建设、交通水利建设等相结合,积极打造大运河文化带保护传承利用示范区。强化运河遗产保护展示,在运河沿线规划建设一批展示运河文化的综合性博览园。推进大运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做好日常监测和巡查工作,提升世界文化遗产的动态监控和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参与海上丝绸之路申遗,做好遗产点遴选工作,组织编制遗产点保护规划、遗产点环境整治方案,维护遗产区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加强遗产价值研究和展示,推动实现申遗目标。

(二)加强地下文物保护

1.坚持考古前置。市文物部门负责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占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用地必须实施考古前置审批,遇有重要历史遗存尽可能就地保护展示。市文物部门负责对全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组织编制地下文物考古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考古工作,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市发改、规划、公安、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文物部门做好地下文物考古和重要发现的保护工作。各县(市、区)文物部门要加强地下文物保护的巡查工作,及时通报信息,协助做好考古工地的管理,维护考古工作正常秩序。

2.规范考古管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充分运用现代技术设备,建立考古现场管控系统。重要考古项目,利用多学科介入、系统分析,确保考古信息采集全面,建设考古地理信息系统。考古现场文物的提取,先行制定加固保护方案,经严格论证后予以实施。加强考古实验室建设,配齐配强文物检测、样本分析和文物修复设施设备。加强与高校科研单位和其他考古团队的交流合作,全面提升考古水平。

3.加强考古研究。加大考古工作开放力度,建立扬州市考古信息电子地图和考古工作信息发布系统,及时依法发布最新考古成果,实现地下文物资源信息社会共享。市文物部门要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全市地下文物考古相关信息,相关部门要及时反馈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动态。提高考古项目的室内整理效率,加快推进考古成果的出版。优化考古人员结构,加强专业技能和业务管理培训,提升考古单位专业研究水平。

(三)加强博物馆建设

1.完善博物馆结构体系。进一步推进文化博览城的建设运行管理,加强规划引导,实现博物馆质量数量协调发展,构建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着力推进博物馆、纪念馆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重点抓好中国大运河博物馆建设等项目。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推进非国有博物馆登记注册工作,提高非国有博物馆的办馆质量,促进个人收藏文物的社会共享。完善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建设。

2.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提升博物馆展厅及库房文物保存硬件水平,完成全市文物系统博物馆标准库房改建工作,全面改善馆藏文物保护环境。实施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加强馆藏珍贵文物修复、雕版珍贵版片的防虫治理及修复,继续推进出土木漆器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扬州工作站出土木漆器脱水保护、修复工作。推进扬州博物馆文物修复资质申报和文物修复实验室建设。加强可移动文物管理,健全完善全市国有博物馆可移动文物数据库。依法规范文物交易市场,打击非法文物交易,进一步加强社会流散文物的征集与保护。

3.提升陈列展览水平。深入挖掘、研究文物价值内涵,充分发挥文物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积极梳理馆藏文物资源,不断完善基本陈列和展览,提高基本陈列质量和藏品利用效率,创造导向正确、主题突出、有丰富语境、观点和故事的具有扬州地域特色的原创陈列展览,增强表现力、吸引力、感染力,用文物和展览讲好扬州故事。加强博物馆之间的展览交流合作和对外文化交流,引进高质量陈列展览,整合区域藏品、展览、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策划优秀展览项目巡回展出,扩大博物馆的品牌影响。

(四)推动文物合理利用

1.促进文化遗产全民共享。加强已建文博场馆的运行评估工作,鼓励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对外开放,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借助“互联网+”行动计划,有序推进数字博物馆、智慧博物馆建设。推广全省博物馆青少年教育示范项目,通过开展校本课程、博物馆游学项目、青少年品牌教育活动、文博夏令营等,促进文博场馆与教育部门、大中小学建立合作关系,建立馆校合作长效机制,把博物馆资源融入大中小学课程教育,充分发挥文博场馆在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方面的资源优势及引领带动作用,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物保护单位、文博场馆与学校、乡镇、社区、企业、部队等开展共建共享。

2.推进文博单位文创产业发展。以扬州博物馆作为全省文创试点单位为契机,探索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模式和运营机制,在保护好国有文物的前提下,依托馆藏文物资源,采取授权、合作、独立开发等方式,推动深藏在博物馆的文物“活起来”,开发更多文博创意产品,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增强博物馆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丰富服务内容。构建完善扬州地区文博单位创意产品研发、生产、营销合作机制,形成区域联动,搭建面向全行业的产品开发、营销推广平台,打造文博创意品牌。

3.坚持文物建筑合理适度有效利用。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梁架结构,不得损毁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值。文物建筑利用要核实现状,明确开放使用职责,开展开放可行性评估,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按照级别依法审批。要围绕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开展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有效利用。促进文物保护与创新旅游开发、壮大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重点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历史街区休闲旅游线路,提升扬州文物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实施红色遗产、名人故居和古民居专项抢救性保护与展示利用工程,打造红色旅游文化品牌。有计划逐步搬迁在文物保护单位内居住的居民,对腾出的文保建筑进行修缮利用。

(五)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1.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逐级分解落实保护责任,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文物、文化、公安、海关、工商、国土、建设、房管、园林、旅游、宗教等各部门要依法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职责,齐抓共管,形成文物安全长效机制。要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依法落实文物单位(指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所有权人、使用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没有管理使用单位的文物单位,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间、文物部门与属地文物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政府届满或文物单位所权人、使用人发生变化的,要及时重新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文物单位所有权人、使用人要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实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要全面落实治安、消防等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

2.强化日常检查巡查。文物单位要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不间断进行日常检查巡查。建立文物安全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重大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文物、公安、气象、建设、房管、旅游、宗教、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分工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公安机关要加强重要文物单位周边巡逻防控,必要时开展专项整治,维护文物单位周边治安秩序。文物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及时将检查情况、发现问题与处理结果录入检查记录表,可根据条件保存反映各文物保护单位实际情况的照片、摄像资料。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文物安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规定、技防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隐患排查与整改、应急处置预案、安全管理工作例会、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文物安全奖励和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

3.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实施文物平安工程,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增强防范能力,全面提升文物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持续完善文物单位安全防范设施,坚持技术适用、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积极推进科技手段在文物安全防范领域的应用,提升防盗、防火、防雷、防破坏技术能力。推广应用文物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重点建设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古墓葬、古遗址等防盗设施和文物建筑的消防、防雷设施,尚未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要尽快建设完善,逐步实现全覆盖。文物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保卫部门,配置防卫器械,技防、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严肃处理安全责任事故。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政府督查重要事项。文物单位要严格落实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调查处理文物安全责任事故,及时查明原因,弥补漏洞,完善措施,举一反三改进安全工作。建立文物安全事件(案件)责任追究、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导致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文物行政执法

1.健全机构队伍。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文物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文物专职人员,强化文物监管力量,已设立文物局的要加强文物监管执法力量;未设立文物局的,要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基层文物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有文物分布的乡(镇、街道)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健全末端守护机制。积极发挥乡(镇、街道)文化站作用,大力发展群众文物保护员队伍,完善文物安全保护网络。文物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经属地公安机关、文物部门联合评估后,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点多面广、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设立派出所或者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保护。积极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和文物单位全员安全培训,确保一线人员熟练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深入开展文物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加强“心防”。

2.加强文物执法。文物部门要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建立完善文物、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城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处置文物行政违法突发事件。要重点加大对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未经考古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查处的力度。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落实文物违法案件移送、涉案文物移交等制度。完善文物行政执法监控平台建设,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3.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文物、公安、国土、建设、房管、规划、海关、工商、旅游、宗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文物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要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地下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依法协助文物部门维护考古工地安全,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古遗址,哄抢地下文物等犯罪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全面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文物安全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要加强文物保护行政管理机构和专业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将文物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充分发挥文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并落实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文物安全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和工作思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各级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将本辖区内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含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的人员经费、运转经费以及必要的文物征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文物保护经费管理,加强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关于创意产品的支持政策,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产品开发、对有关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

(三)重视人才培养。针对我市文物工作实际,采取项目带动、产学研结合等办法,重点培养文物保护修复、地下考古、文物展览策划、法律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完善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和传承,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我市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加强文物保护修复、行政执法等急需人才培训,适当提升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积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进一步加大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和保护要求的宣传力度,做到相关单位自觉遵守,全社会共同维护。建立文物重要决策和重大方案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制度,形成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健全文物有关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