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8日 政策文号:扬府发〔2018〕2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37号)要求,在我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落实“证照分离”要求,推动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切实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积极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大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扬州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突出照后减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能减尽减,能合则合,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有效区分“证”“照”功能,有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做到放管并重。“证照分离”改革是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不是放松管理,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要做好“宽进”和“严管”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推动政府管理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强综合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坚持依法改革。依法推动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改革方式,对其中涉及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修改的,要按法定程序修改后实施,确保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

二、工作目标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见附件1)中106项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构建完善适应“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化平台,有序扩大“证照分离”改革覆盖范围,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最终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最大便利。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改革范围。

改革的区域范围由扬府办发﹝2018﹞38号文中确定的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至全市;改革的事项由试点的100项调整为106项。

(二)制定管理措施。

涉及到“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认领属于本系统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逐一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落实具体管理措施。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但需要依法明确备案的环节、条件、材料、时限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管理措施。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部门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的示范文本,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当场办理审批;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对实行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要制定出台精简环节、压缩材料、优化流程的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的便利化程度。对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过程中已经制定优化审批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部门,要对照国发﹝2018﹞35号和苏政发〔2018〕137号文件的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措施。涉及改革事项属市级事权的,由所属市级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具体管理措施制定后,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涉及改革事项属县级事权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或县级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三)推进信息共享。

全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依托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审批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的实时传输,落实“双告知”、“双反馈”等信息共享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注册后,应将注册信息及时推送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已提供推送信息相关字词的,可直接推送至相关部门名下。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审批备案、监督管理信息及时反馈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要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审批备案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畅通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部门间的推送、反馈、公示通道。

(四)落实监管要求。

建立完善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以信用承诺为特点、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构建全市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进一步拓展“双随机”抽查事项,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依托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要建立“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明确监管履职标准和监管权责。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努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是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五)做好改革衔接。

此次国务院确定的106个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与我省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时实施的100个事项相比,新增加了22项,减少了13项,与其他事项合并的3项(见附件2)。对于没有变动的事项,在改革的具体举措上也有一些新的要求。其中,用“优化准入服务”覆盖了试点阶段的“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和“强化准入监管”这两种改革方式,以突出对“准入”环节的优化审批服务,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做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与前期改革试点之间的有机衔接,对于推开实施后与改革试点管理方式不一致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各试点地区仍按试点方式继续执行,待今年12月22日试点期满后,按照国发﹝2018﹞35号以及苏政发〔2018〕137号文件的要求调整到位。对于此次国务院新增的22项改革事项,按照国发﹝2018﹞3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对于我省100个“证照分离”试点事项中未纳入此次国家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13个项目,属于取消审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改革方式的,在试点期限届满时,国家未调整相关审批备案法律、法规的,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对于采取加强监管改革方式的,可按照原先确定的改革方式继续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苏政发〔2018〕137号文件要求制定出台针对性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具体管理措施,具体管理措施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并公开后,由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报送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肩负起责任,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改革。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运用电台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强化考核督查。

各地各部门要将“证照分离”改革纳入重要考核事项,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对落实到位、大胆创新、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企业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1.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doc

? ? ? 2.“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变化情况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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