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指导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5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9〕5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指导办法》和《扬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政策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出台当地评价办法和差别化政策实施细则,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加强推进落实,共同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
综合评价指导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和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综合评价工业企业在资源集约利用、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经营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分类评定、数据采集和结果运用等。
二?指标体系
第四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坚持科学合理、系统规范和客观真实,按照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
1.科学合理。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指标权重,突出亩均效益,兼顾科技创新、安全生产、信用环保等方面,注重企业综合素质的提升。
2.系统规范。按照省统一部署,确定统一数据处理标准、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统一评价结果分类,对工业企业绩效作出综合评价。
3.客观真实。综合评价指标主要来源于第三方质量指标,具有可统计和可验证性,确保评价指标数据原始真实。
第五条评价范围覆盖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占地3亩以上(含3亩)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及重点排污企业(分为一般工业企业、重点排污企业、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评价)。
第六条?对一般工业企业、重点排污企业、重点用能企业设定不同的评价指标权重。
一般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权重30%),亩均开票销售(权重20%),单位电耗税收(权重不低于10%),单位电耗开票销售(权重不低于10%),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权重不低于10%),研发经费占开票销售比重(权重不低于10%)。
重点排污企业:亩均税收(权重20%)、亩均开票销售(权重15%)、单位电耗税收(权重不低于10%)、单位电耗开票销售(权重不低于5%),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权重不低于30%)、研发经费占开票销售的比重(权重不低于10%)。
重点用能企业:亩均税收(权重20%)、亩均开票销售(权重15%)、单位能耗税收(权重不低于20%)、单位能耗开票销售(权重不低于15%),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权重不低于10%)、研发经费占开票销售的比重(权重不低于10%)。
该评价工作以县域为主体,各项指标具体权重由各县(市、区)、功能区自行确定。各地可结合自身区域发展特点和需求,适当增加指标或调整权重。
三?评价分类
第七条?综合评价采用基准分百分制,按指标权重确定各评价指标基准分。
第八条?企业各项评价指标按如下方法计算得分:
1.“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指标。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企业得分=(企业评价值﹣企业所在行业最小评价值)/企业所在行业极差*权重+0.5;没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得零分。
2.“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企业得分=(企业评价值﹣企业所在行业最小评价值)/企业所在行业极差*权重;没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有开票销售的得基准分,没有开票销售的得零分。
3.其他评价指标。企业得分=(企业某项指标评价值÷基准值)×指标权重。
第九条?为避免短期波动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充分考察企业动态发展的综合质量,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按该企业评价年度实际值70%、评价前一年度实际值30%的权重加权计算确定。若某项评价指标数据空缺,则该项指标评价值为“0”。
第十条?为充分体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间的差距,各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由各县(市、区)、功能区参照本地区工业企业该项指标近3年平均值的2倍左右设定。
第十一条?为避免某项指标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设定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评价指标基准分的1.5倍,最低为零分。
第十二条?为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守法经营,设综合素质加分项目,最高限加15分。具体如下:
1.技术创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产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等政府认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称号的,每获得1个称号加1分。
2.研发机构: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市级加0.5分。
3.品牌:驰名商标加1.5分;江苏精品加1分。
4.质量:中国质量奖加3分、江苏省质量奖加2分、扬州市质量奖加1分。
5.标准:作为第一起草人制定国际标准加2分、国家标准加1分、行业标准加0.5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加1分、国家标准加0.6分、行业标准加0.3分。
6.守合同重信用:省级加1分、市级加0.5分。
7.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一级评审加1分、通过二级评审加0.6分、通过三级评审加0.3分。
8.环保信用:绿色企业加1分、蓝色企业加0.5分。
9.诚信纳税:纳税信用为A级的加1分。
10.发明专利:近3年内有发明专利授权的,每被授权1件加1分,最高加3分。
11.社会保险参保率:评价年度参保率达100%加1分。
12.节能降耗:获得国家绿色工厂认定加1分,获得省级绿色工厂认定加0.5分。
13.两化融合: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加1分。
14.计量: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加1.5分,通过计量保证确认加1分,通过计量合格确认加0.5分。
第十三条?依据综合评价结果,由各县(市、区)、功能区将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列,按一定比例范围分成A、B、C、D类,另外设T类(暂不评价类)。
1.A类(优先发展类):企业数占比不高于参评企业的20%。
2.B类(鼓励提升类):企业数占比在参评企业的40%左右。
3.C类(监管调控类):企业数占比在参评企业的35%左右。
4.D类(落后整治类):企业数占比不低于参评企业的5%。
5.T类(暂不评价类):企业数占比不高于企业总数的5%。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功能区可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和发展方向,分行业进行综合评价分类,分类比例范围也可进行适度调整,但A类企业不应高于参评企业的20%,D类企业不应低于参评企业的5%,T类企业不应高于企业总数的5%。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调档处理:
1.评价年度工业设备投入超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上调一类。
2.得分排在A类比例范围内,但亩均税收低于当地平均值的工业企业下调为B类;对亩均开票销售、亩均税收数据异常,超同行业平均值3倍(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暂不定类,企业需在收到查询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再重新评定分类。如不能按期提供佐证材料,则下调一类。
3.评价年度存在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且在被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三年内都未整改到位的工业企业,下调一类。
4.评价年度因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消防违法行为受到2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企业,下调一类;评价年度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环境事件、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一般消防事故的企业,下调一类;评价年度发生1起(含)以上较大环境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消防事故的企业,下调一类。
5.凡各级政府列入淘汰计划的工业企业、实际占有土地却没有产出的工业企业、占地30亩以上但仍是规模以下的工业企业,在综合评价时直接列为D类;评价年度发生重大环境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消防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偷漏税行为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在综合评价时直接列为D类;评价年度开票销售、用电量、占地面积三项指标中有一项为“0”的企业,在综合评价时暂列为D类,企业需在收到查询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重新评定分类。
第十六条?工商注册未满3年或供地未满2年的新投产企业,各县(市、区)和功能区认定的处于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成长周期较长的企业,电力、燃气、供热、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可定为T类。
四?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综合评价工作由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和指导,以各县(市、区)、功能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表现。
第十九条?综合评价工作含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结果反馈和差别化政策应用等步骤。
第二十条?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环节,应运用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系统进行。数据核对采用向企业发放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体检报告》的方式,由企业进行核对确认。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评价结果投诉受理与纠错机制,妥善处理被评价企业对综合评价结果的质疑,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因客观原因造成综合评价结果有误或遗漏的,由企业申请,经所在园区、乡镇(街道)审核,报各县(市、区)、功能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对综合评价结果给予调整或增补。
第二十二条?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增强综合评价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所有信息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所有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综合评价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对在工作中违反纪律规定的人员及部门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五?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功能区应以综合评价工作为基础,建立以差别化的政府扶持政策、资源配置政策、价格政策、信贷政策、行政监管政策为核心的分类指导、精准服务机制,加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力度,将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与财政扶持等政策挂钩,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优先发展A类企业。优先纳入试点示范项目,在用地、用能、信贷扶持、项目申报、人才引进、品牌建设、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上市发展。
鼓励提升B类企业。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在信贷扶持、人才引进、品牌建设、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做优质量,提升效益。
监管调控C类企业。在用地、用能、排污方面给予限制,原则上不再允许新增建设用地、用电容量,不再核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在实施有序用电、区域污染物限排时,可作为限电、限排对象;指导企业制定调整提升计划,加快实施提档升级、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
限制发展D类企业。在用地、用能、排污方面给予限制,不允许新增建设用地、用电容量,不再核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在实施有序用电、区域污染物限排时,首先应作为限电、限排对象,并提高削减要求;取消D类企业参加各类扶持政策(技改类投资项目除外)和各级政府性评先评优的资格;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关闭淘汰工作进度。
第二十五条?综合评价分类结果主要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只通报给被评价企业,不得对外公开发布。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根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定期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报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2.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附件1
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1.亩均税收(万元/亩)=实缴税金÷占地面积(占地面积应大于等于持证面积)
2.亩均开票销售(万元/亩)=开票销售÷占地面积(占地面积应大于等于持证面积)
3.单位电耗税收(元/万千瓦时)=实缴税金÷总电耗
4.单位电耗开票销售(元/万千瓦时)=开票销售÷总电耗
5.单位能耗税收(万元/吨标准煤)=实缴税金÷总能耗
6.单位能耗开票销售(万元/吨标准煤)=开票销售÷总能耗
7.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万元/当量)=入库税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8.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研发经费支出÷开票销售?
9.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项评价指标得分+综合素质加分
附件2
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1.实缴税金。指企业在辖区实际缴纳入库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
2.占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含租用等实际使用土地面积等)。
3.开票销售。指企业在税务部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的收入。
4.总电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用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
5.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中能源消耗总量。工业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加工、辅助材料、物流等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和能源加工转换中消耗的能源。
6.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
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当量之和。污染物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当量值。
扬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政策
指导意见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升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水平,推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25号)精神,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紧扣省委“六个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优化要素配置、集约利用资源为重点,以差别化政策为抓手,进一步强化“亩产论英雄”、“创新论英雄”、“效益论英雄”、“环境论英雄”导向,激励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为加快推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为“强富美高”新扬州建设提供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坚持正向激励为主,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技术、高成长性企业集聚,落实反向倒逼措施,倒逼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退出、低效企业转型,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原则与联系实际相结合。政策制定既要注重科学规范,体现公平、公正,也要符合本地区的产业特点和发展方向,要根据园区属性、地域特点和行业特性分类施策,重点突出园区、区域和先进制造业集群的集聚集约发展。
(三)依法行政与创新探索相结合。以县域为主体,一方面,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依规制定、积极稳妥实施差别化政策;另一方面,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制定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的差别化政策,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三、实施范围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被纳入评价对象的工业企业。
四、主要内容
(一)政府扶持类政策
对A类企业,优先申报各类扶持项目和政府性评先评优项目;优先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建立研发平台、创建企业品牌、评定信用等级。对B类企业,允许申报各类扶持项目和政府性评先评优项目;在人才引进、品牌建设、技术创新、智能改造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对C类企业,当年不推荐申报市级以上扶持项目(技改类投资项目除外)和政府性评先评优项目,市、县(市、区)级财政扶持政策中,除以转型升级为目标的技改类投资政策可全额享受外,其他政策减半享受;支持企业开展提档升级、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自愿关停企业可依规享受淘汰落后产能等扶持政策。对D类企业,当年取消参加各类扶持项目(技改类投资项目除外)和各级政府性评先评优项目资格;鼓励D类企业主动关停退出,主动关停退出可依规享受淘汰落后产能等扶持政策。
(二)资源配置类政策
1.能源供给:实施有序用电、用汽、用气管理时,对A类企业予以重点保障,对B类企业给予适度支持,可将C类企业列为控制用能对象,应将D类企业作为重点限制用能对象。在用电、用水等资源使用方面,优先保障A类企业,支持B类企业,控制C类企业用能,限制D类企业新增用能。
2.土地供给: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地需求,优先新增用地指标;对B类企业用地给予支持,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对C类企业在用地方面给予限制,除拆迁安置、新增项目通过准入评价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建设用地;除实施市级及以上工业重大项目需要外,不允许D类企业新增建设用地。
3.排污总量控制:环评审批时,优先供给A类企业项目“可替代总量指标”用于新增污染物的总量平衡;B类企业的项目,在有剩余“可替代总量指标”的情况下,环评审批时可进行总量平衡。原则上不再核准C类企业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在实施区域污染物限排时,可将C类企业列为限排对象,并提高削减要求;不再核准D类企业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在实施区域污染物限排时,应将D类企业作为限制排污重点对象,并提高削减要求。
(三)价格类政策
依据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各地可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点和工业企业转型升级要求,学习先行先试地区的经验做法,对D类企业电价、水价、气价实施差别化政策。对D类企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不超过0.05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的,每千瓦时加价不超过0.08元,第三年仍被评为D类的,每千瓦时加价不超过0.1元;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不超过5%,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不超过8%,第三年仍被评为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不超过10%;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加价不超过5%,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不超过8%,第三年仍被评为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不超过10%。具体加价标准的确定由各地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价格管理规定报批后执行。
(四)信贷类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A、B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创新、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为企业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对D类企业,引导金融机构原则上控制其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贷款,并不得使用政府性财政支持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
(五)行政监管类政策
将D类企业列入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重点督查名单,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于被评为D类的化工生产企业加快关停退出。
五、相关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需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差别化政策实施方案,并报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各有关部门(单位),需加强向上沟通,争取省有关部门(单位)支持,授权我市实施范围更广、程度更深、效果更好的差别化政策。
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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