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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公园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公园名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公园名录管理办法
根据《扬州市公园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条例的管辖范围,规范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特依据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公园名录的管理
扬州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园名录的管理,包括公园名录的编制、公布和调整等工作。纳入名录管理的公园方可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二、公园名录的编制
(一)公园名录包含的内容
1.名称。公园名称应符合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
2.类别。主要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口袋公园”等。“综合公园”是指具有较完善设施和绿化环境,适合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面积不少于10公顷的公园。“社区公园”是指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良好设施和绿化环境的,面积在0.5-10公顷之间的公园。“专类公园”是指以某种使用功能为主的公园绿地,如动物园、植物园、儿童公园等。“口袋公园”是指规模很小的城市开放空间,常呈斑块状散落或隐藏在城市结构中,为当地居民服务的,面积在0.5公顷以下的小型绿地、小游园、街心花园等。
3.位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4.四至范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5.面积。包含公园四至范围内陆地和水面的总面积。
6.管护单位。由建设单位确定公园管护单位,并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其他信息。涉及公园管理的有关信息。
(二)公园名录信息的录入
1.申报主体
(1)各县(市、区)、功能区公园主管部门负责申报;
(2)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所属辖区公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公园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公园名称核准资料;
(2)公园建设单位、公园管护单位、建成及开放时间、公园类别、面积、投资额、是否免费等信息资料;
(3)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园地址、四至范围等资料。
3.名录的申报程序
(1)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下半年发布申报公园名录信息的通知,各地公园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纸质及电子文本;
(2)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告知原因;
(3)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通过的公园名单及相关信息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录入名录并正式公布。
(三)公园名录信息的调整
已录入公园名录的公园,在具体信息发生变化时,由所属公园主管部门向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变更资料,经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进行调整。对于不再适用《扬州市公园条例》管理的公园,由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将公园名单及相关信息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删减,并正式公布。
(四)公园名录信息的公布
经审查、批准录入公园名录的公园,其具体信息在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公园名录信息系统进行公布,及时更新,便于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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