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3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9〕8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扬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政策指导意见》,现将《扬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及相关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电价
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扬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政策指导意见》(扬府办发〔2019〕59号)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电价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的企业范围
差别化电价政策施行的企业范围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为D类(限制发展类)的企业。当年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作为次年差别化电价政策施行的企业范围。
二、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的时间及电价加价标准
差别化电价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实施。电价加价标准分三类情况执行:首次被评为D类的企业,每千瓦时加价0.05元;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的企业,每千瓦时加价0.08元;连续三年被评为D类的企业,每千瓦时加价0.1元。
三、差别化电价政策加收电费的管理
为保障全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的整体推进和不断深化,差别化电价政策加收的电费按照“集中管理,分块核算,全额返还,专款专用”的原则和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进行管理,用于各县(市、区)、功能区扶持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发展,支持重点培育企业推进高端化、绿色化和国际化建设。
四、有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工信局:负责每年11月底前向扬州供电公司提供当年各县(市、区)、功能区企业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名单。根据上年各县(市、区)、功能区加收的电费情况,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按照规定申请拨付加收电费。对各县(市、区)、功能区加收电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上缴财政的加收电费进行核算,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分配方案,配合市工信局做好加收电费拨付和监管。
扬州供电公司:负责根据市工信局提供的D类企业名单按用电量和每千瓦时加价标准对企业进行加价收费。加收的电费在扣除应缴税金及附加后,按月全款划至扬州市财政局,并向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提供各县(市、区)、功能区加收电费汇总金额。
各县(市、区)、功能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企业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名单和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重点培育企业名单上报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局)。负责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将加收的电费全额落实到企业,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督促检查。加强差别化电价政策对企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预警预判,制定必要的应对预案,确保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序平稳实施。
五、其他
本办法由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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